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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安全员是否需要取证?和专职安全员是同等责任吗?

[日期:2020-11-26]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2891次
关于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需要取证这个问题 
总局多次回复,
“兼职安全管理员不需要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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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定的一种法规,是“国家有关规定”的一种。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则》


第2.4.2.2.2条,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特种设备安全法


另总局经常引用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在针对特设法第36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中也明确解释如下:“无论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没有规定兼职安全管理员要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法



新安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这就要求安全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折不扣、始终如一地履行好每一项职责,不马虎、不懈怠,更不能玩忽职守。要通过自己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有人抓、有人管, 并且抓出成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安全员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是兼职,

失之于监管,也会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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