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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承包制度的概述(2022版)

[日期:2022-01-08]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1278次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等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0194月公布的《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进一步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案例】

1.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个体经营者张某是老乡。张某要求能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一些工程施工业务,双方便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张某可使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承接工程,每年上交承包费20万元,如不能按时如数上交承包贵,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利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多次承揽工程施工业务,但年底只向该公司上交了8万元的承包费。为此,该公司与张某发生激烈争执,并诉至法院。

2.问题

1)该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存在何种违法行为?

2)该建筑工程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3.分析

1)本案中该建筑工程公司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出借给张某,允许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属于违法行为。《建筑法》第2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建筑法》第66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据此,该建筑工程公司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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