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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日期:2022-01-17]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1054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20148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指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一、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0147月经修改后发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15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施工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电子化的意见》(建办质函〔2019]375号)规定,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其他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发的电子证书应予认可。


二、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2项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彤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多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利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涉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五、政府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领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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