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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日期:2022-02-15]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935次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按照2007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法释[2006]6号)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一)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仲裁

对于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2055号)中规定,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


【案例】

1. 背景

王某20161月进入某IT公司工作,并与该IT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自行开发了一个新的软件,并保留了该软件的源代码且没有上交公司。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任何员工开发的软件其知识产权均属公司所有,不得被个人保留。但王某以此为条件,要求公司为其上涨工资否则不交出软件源代码。公司没有答应王某的要求,告知王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将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王某赔偿由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僵持不下,王某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对其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该公司认为对王某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王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出了反请求。

2.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2)该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3)该公司对王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处理?

3. 分析

1)王某的上述请求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某的劳动仲裁申请。

2)该IT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 26条第 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王某不上交源代码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IT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3)该IT公司对王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诉讼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规定,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

《劳动法》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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