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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验收合格,消防检查不合格,应该怎么办?

[日期:2022-03-04]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3636次

“住建验收合格,消防检查不合格,应该怎么办?”

"现在问题是这种情况多了,安检出不合格后,地方政府觉得消防在整事,住建都批了,消防为什么不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住建和消防的分工各有侧重
从法律规定来看,住建负责场所的审查和验收,如果这个场所要用于公众聚集场所,则消防负责对相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这两件事,应该不要重复去做。什么意思呢,也就是住建部门做完了的事,消防部门认可就行了,不应该再去核查一遍住建是怎么做的、做的对不对,住建做的不对,那自然要由住建负责。不然的话,国家就规定了两个部门做同一件事,那不得天天打架吗?再说了,也是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可能有人些人还没看明白,那就举个例子,比如消防负责火灾原因调查,消防出了火灾原因调查结论,法院在审判的时候,直接引用这个结论就行了,法院会再去调查一遍,说你这个调查不靠谱,有这样干的吗?


3、那么,应该怎么办呢?

消防在检查的时候,只要住建验收合格了,那就得尊重住建的结论。

消防要重点检查的是,住建验收之后,单位有没有对场所和消防设施等进行过改动,如果改动之后不符合住建验收的结论了,不符合公众聚集场所的条件了,那当然责任在单位,这个就出不合格吧。


当前,消防的部分人员对技术规范还比较熟悉,可能会发现住建确实错了,有的甚至是强条错了,那咋办?


建议给住建发个商洽函吧,同时抄报给政府一份。

该出合格的出吧,什么时候住建纠错了,什么时候撤回来合格意见。


这事儿真的是个问题。还得引起更多研究、决策人员的注意,如果全都自己查一遍,事事都说住建不行,那地方政府、住建确实也开心不起来,并且效率很低,如果就按上面说的干,万一出了事也可能会受追究。


多说一句,现在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就是个坑,没几个单位敢这么干的,这条路没人走,服务单位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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