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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日期:2022-03-09]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1863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实施。否则,再好的标准也是一纸空文。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所出现的各类工程质量事故,大都是没有贯彻或没有严格贯彻强制性标准的结果。因此,《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2019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0194月国务院经修改后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管理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2015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监督管理机构及分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胞监督。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案例】

1.背景

201741日,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中标承包了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住宅工程施工项目,双方于同年4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11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单位发现该住宅楼的顶层防水工程做得不到位,认为是施工单位使用的防水卷材不符合标准,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对该顶层防水工程重新施工。施工单位则认为,防水卷材符合标准,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单位将施工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施工单位对顶层防水工程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单位的相应损失。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顶层防水卷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本工程使用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不符合自 20099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2—2008的要求。但是,施工单位则认为,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使用此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2. 问题

本案中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

3.分析

《标准化法》第2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本案中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施工单位认为,在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使用此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以,不应该遵守适用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且,在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推荐性标准,也属于无效约定,仍然必须适用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因此,本案中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应该给予支持,施工单位应该对顶层防水工程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单位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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