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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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一、考证类别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证要求
(一)初训: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换证: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证书有效期已到期的持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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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方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只设理论知识考试一个科目,采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四、考试题型及考试标准
(一)理论考试均为标准化题型。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统一实行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和考核标准。
五、证书核发及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核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60日内,需申请换证考核。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需按规定进行再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并建立培训档案。
危化品生产单位安全员证报名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本人照片1张(大小不分、底色不分)
3、初中或初中以上学历证1份(没有毕业证可提供户口册本人信息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法》
《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③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