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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来看看他们怎么被罚的!

[日期:2022-08-02]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656次

对于危险化学品

国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就像一颗 " 不定时炸弹 "

一旦处置不当

将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

而这些心存侥幸的人

必将为之付出代价!



01、非法生产储存危化品,临淄一人被立案侦查


在租用的院落内非法生产、充装、储存乙炔,非法储存氧气、二氧化碳、氩气等,由于不具备生产充装储存乙炔的安全条件,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近日,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认定王某林涉嫌危险作业罪,已立案侦查。

今年3月,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和金山镇执法人员联合检查时,发现金山镇洋浒崖工业园区王某林存在在租用的院落内非法生产、充装、储存乙炔,非法储存氧气、二氧化碳、氩气等行为。

经现场勘查核实,王某林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手续的情况下生产危险化学品乙炔,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氧[压缩的]、氩[压缩的]、氩[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乙炔生产装置未经过正规设计,使用自制塑料袋暂存乙炔,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件。生产充装储存乙炔的车间内电气设备不防爆,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不具备生产充装储存乙炔的安全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王某林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临淄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将该犯罪线索移交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依法查处。

目前,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认定王某林的行为涉嫌犯罪,符合立案条件,已立案侦查,并指定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南王派出所为主办单位,该案正在依法侦办中。



02、违法储存8000多公斤危化品,一男子因危险作业罪获刑

“之前的油漆已经全部处理掉了,以后我一定合法合规做生意,注意正规资质和安全管理……”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与原案件承办检察官回访了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康某(化名),并对其原先违法储存了8000多公斤危险化学品的公司仓库再一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仓库目前已经拆迁。


2021年6月,康某成立了一家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经营销售油漆、油漆稀释剂和油漆固化剂,并在其居住小区附近的某条路上租了一间空房子作为公司的仓库,用来临时存放油漆等产品。同年9月,康某从上海某材料公司采购了将近8500公斤的货物,后又从其朋友处拿到500多公斤油漆稀释剂和透明油漆。由于康某的公司只是一家小公司,货物堆放在仓库里也没有专人看管。如果有人要货,也是他负责直接发走。在此期间,康某卖出了200多公斤的货物,把剩余的8800多公斤货物全部堆放在公司的临时仓库,但仅仅在仓库内放了六个小型灭火器,没有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可燃气体报警器、强制通风等设备来满足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更加没有办理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21年10月,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该仓库情况,经过对储存货物的鉴定以及现场勘查,发现这些货物都是危险化学品,且该公司没有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却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销售等作业活动,随即责令康某公司即刻停产停业,并扣押查获的危化品,将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同年11 月初,康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年11月下旬,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至奉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危化品评估人员进行会商,认为康某在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经营储存过程中没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落实各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措施,具有发生火灾爆炸、破坏周围环境的现实危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

“我知道有一定安全隐患,所以放了一些灭火器,但是因为生意刚刚开始,有很多东西不太懂,再加上仓库里没有其他火源,于是想着火灾应该不会发生……”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康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2月,奉化区检察院依法对康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法院以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康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会上诉。


03、厦门一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被罚6万元

近期,厦门同安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到厦门同安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酯溶型聚氨酯粘合剂(闪点4℃)、醇酯溶聚氨酯复合油墨(闪点36℃)等共计880kg危险化学品存储在油墨印刷车间内,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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