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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考知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法规政策

[日期:2022-12-28]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431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法规今政策

 

民政部和财政部于2012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目标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处,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第二个层次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第三个层次是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治理科学、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第四个层次是最终使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需求。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还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与监督管理以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及范围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

《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 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有 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不属于“各级政府”,但《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依然赋予了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的相应职责。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

《指导意见》规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它们的条件要求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

《指导意见》根据“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重点放在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等人群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上。具体来讲,针对这些人群要求实施以下计划:

(1)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

(2)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3)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4)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5)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与监督管理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包括以下4个环节:

(1)编制预算。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切实做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组织购买。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但在以下两 种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处理:一是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二是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但无论采取何种购买方式,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

(3)签订合同。民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指导实施。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6点要求:

(1)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

买文件档案,制定具体、翔实、严格的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的指导标准。

(2)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3)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结项验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4)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祉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5)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考评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6)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征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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