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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消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日期:2022-12-29]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345次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九、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一)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三)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四)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六)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九)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十)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十、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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