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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技能知识: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有哪些?

[日期:2023-02-23]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907次

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界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即为老年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受生育率下降和人的预期寿命提高的双重影响,中国老年人口持续增长,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快速提高,在20世纪末中国就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老年人口达到1.78亿,约占总人口数的13.3%,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达到2098.8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1.8%。2018年底我国老年人口达到2.49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7.9%。未来二三十年里我国人口老龄化还 将持续发展。这种人口老龄化尤其是高龄化的发展趋势,将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产生深刻影响。

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老龄工作。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劳动法》和《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有关对老年人尊重、赡养、保护的条款。1996年颁布实施、多次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及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为具体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政府还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并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等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体系,为我们开展老年人社会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本节将主要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文件阐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

 

一、老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明确提出了“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目标,而且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一)家庭赡养与扶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作出了专门规定,涉及老年人的家庭赡养、扶养与监护、婚姻、财产与继承等。

1.家庭赡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一项法定责任,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倘若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护理与照料: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2)住房: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 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3)承包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4)精神慰藉: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 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2.扶养与监护

(1)扶养: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监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3.婚姻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4.财产与继承

(1)财产: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2)继承: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5.赡养协议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 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禁止对老 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

履行。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6.家庭养老政策支持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二)社会保障

“老有所养”并不只是家庭成员的义务,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的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障”部分对老年人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作出了规定,涉及社会保险、护理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福利、扶养等。

1.社会保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2.护理保障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3.社会救助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 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4.住房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5.社会福利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6.社会扶养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7.保障措施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三)社会服务

2012年修订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门增加了“社会服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对发展养老服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发展目标

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2.主要任务

(1)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逐步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支持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发展。

(2)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 (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 建设。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各地区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3)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对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申请兴办养老机构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加强开办支持和服务指导。落实好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税费、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实行评估结果报告和社会公示。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提高养老机构抵御风险能力。

(4)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层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5)推进医养结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医务室、护理站等。

(6)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指导老年人合理用药,减少不合理用药危害。加强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服务。

(7)发展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加强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护理等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8)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依托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心理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和精神关爱。

(四)社会优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门增加了“社会优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1.社会服务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2.法律服务优待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 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3.医疗服务优待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4.公共服务优待

国家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 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五)宜居环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

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1.宜居环境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宜居环境建设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将从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营造安全绿色便利生活环境两个方面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1)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与老年人自主安全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

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与改造。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进行改造。探索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政策措施。

(2)营造安全绿色便利生活环境。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中优先满足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的基本住房安全需求。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将各类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绿色建筑行动重点扶持范围。推动老年人共建共享绿色 社区、传统村落、美丽宜居村庄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支持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继续推进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六)参与社会发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1)培育积极老龄观。引导老年人树立终身发展的理念,始终保持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的精神状态,积极面对老年生活,参与社会发展,发挥正能量,作出新贡献。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积极接纳、大力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2)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将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纳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鼓励各地制订老年人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各有关方面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帮助有意愿且身体状况允许的贫困老年人和其他老年人接受岗位技能培训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劳动脱贫或致富。推动用人单位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

(3)发展老年志愿服务。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慈善、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全民健身等工作。发挥老年人优良品行传帮带作用,支持老党员、老专家、老军人、老劳模、老干部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活动。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

(4)引导基层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坚持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加强老年社 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公益性、互助性、服务性、专业性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继续推动老年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专业素质、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老年人通过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支持老年社会组织参加或承办政府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一)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1.政府部门责任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政府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家庭和社会成员责任

1.家庭纠纷处理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既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2.侵害老年人权益法律责任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养老机构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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