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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技能知识: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概述

[日期:2023-03-21]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2463次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概述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优抚安置工作的界定

优抚安置工作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政治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它是国家依据法定形式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以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一项补偿性社会保障制度。

1.优待

优待一般是指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先、优厚待遇的制度。优抚安置工作中的优待是指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及其家属等对象,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主要包括发放优待金,以及在医疗、交通、参观游览、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2.抚恤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死亡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优抚安置工作中的抚恤是指对现役军人、伤病残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待遇,主要包括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类。

3.安置

安置一般是指对特定对象或生产、生活有困难者的扶持、帮助或就业安排。优抚安置工作中的安置主要是指对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士官、军队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主要包括落实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军队社会工作的界定

军队社会工作是要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知识和方法对军人、军属和军队社区提供各种福利服务的一种专业社会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军人及其家属为国家所作的贡献从优补偿,对退役军人的就学、就业、就医等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实行优待,参与军队与社区合作方案的制订、执行和督导,对军人及其家属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抚慰等。

军队社会工作是一门军事学与社会工作之间的交叉学科,在社会工作门类中发展较晚,它的主要服务场域是军营但不限于军营,地方有关部门和机构也是其服务场域(包括本书的优抚安置社会工作领域);主要服务对象是军人但不限于军人,军人家属、有关工作人员也是其服务对象(包括优抚安置社会工作领域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

 

二、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含义及特点

(一)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含义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是军队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优抚安置领域,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以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和系统为工作对象,协助有需要的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问题、恢复和改善社会功能,使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有更好的社会适应和福利的活动。

这里的优抚安置领域主要是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和服务保障机构,具体包括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军供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依托不同的服务载体,优抚安置社会工作主要包括优抚医院社会工作、光荣院社会工作、军转复退军人安置社会工作、军休社会工作、烈士褒扬社会工作和军供社会工作。

(二)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的特点

优抚安置社会工作虽然服务内容繁复,但其共同特点主要包括政治性、特殊性、协调性、有限性。

1.政治性

(1)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是对我国革命和建设历史的尊重,是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体现,是国家和社会对共和国有功之臣的褒扬与回报能够有效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鼓舞士气能够鼓励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参军、报效国家能够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积蓄强大的后备力量,增强民族凝聚力。

(2)直接关系军地稳定。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由于身份特殊,在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中有着很强的感召力。因此,做好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有利于促进军心稳定和社会安宁。

(3)直接促进社会公平。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有功于国家和人民,但因历史原因等,导致一些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做好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是促进社会利益均衡和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

2.特殊性

(1)服务对象身份特殊。服务对象主要是涉军群体,覆盖范围广、军队情结深,多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

(2)服务对象需求多样。服务对象范围广泛、情况复杂,不同的服务对象需求不一,有的是动态的、需要临时性服务,有的则需要长期照顾。

(3)服务保障环节复杂。如移交一名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前,需要经过安置去向审定、落实住房保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召开“三见面”会、办理移交手续等十几个环节接收安置后,需要落实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保障等几十项服务管理内容。

3.协调性

(1)协调部门多。优抚安置社会工作关联军、地,牵涉各方,既需要与地方组织、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等多部门联系,又需要与军队政治工作、后勤保障、训练管理、国防动员等多部门相配合。

(2)协调任务重。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涉及社会保障各个方面,涵盖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很多领域,关联各个阶层、行业、年龄层的人群。

4.有限性

(1)政治任务的市场化。优抚安置工作具有强烈的、直接的政治目的,是国家政治行为的一部分,中央政府负有无限的责任,应当无条件负责。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公共权力领域呈现出收缩状态、在配置资源中的绝对强势地位逐渐削弱,优抚安置工作运行机制日益受制于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市场与非市场之间的张力使得“政治任务的市场化”面临考验。当优抚安置工作的支撑基础依然是计划体制,而操作层面的要求越来越走向市场的时候,各种矛盾就不可避免地以各种形式显现出来,增加了优抚安置工作的难度。

(2)社会工作的辅助性。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政策性强、政策的政治意味高,基本是在既定的政策框架体系内运行。尽管社会工作在解决某些棘手问题时可以发挥传统的行政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所不能发挥的作用,但社会工作并非是万能的。政策到位,社会工作可以把服务做得更好政策不到位,社会工作只能缓解由政策缺位造成的不满,而不能彻底解决服务对象的问题。

 

三、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及问题

(一)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

1.优抚医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

(1)优抚医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界定。主要包括伤病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患严重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其中,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服务对象必须是特等、一等残障军人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一是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二是生活需人经常护理,回乡安置不便照顾的;三是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的服务对象是∶一是患有严重慢性病的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二是患有严重慢性病的在乡革命残疾军人三是在部队立有三等功以上、病情特别严重的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的服务对象必须是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严重精神病患者。

(2)优抚医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主要包括①治疗康复需要。无论是慢性病患者、残疾军人还是精神病患者,身体、心理或精神方面的治疗和康复都是其最迫切的需要。②基本生存需要。由于抚恤补助标准低,在农村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患者的基本生存需要非常紧迫。③家庭生活需要。由于生理、心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多数服务对象都没有成家,他们对幸福家庭生活的渴望往往超出一般常人的想象。④社会交往需要。多数服务对象长年累月居住在优抚医院,直至老死。作为社会的一员,他们也非常渴望与他人交往,渴望参与社会活动,渴望被社会接纳。⑤社会尊重需要。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国防观念淡化等原因,优抚对象享有的社会尊重不如以前,社会地位下降,相对剥夺感增强。

2.光荣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

(1)光荣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界定。主要是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待遇。他们大多为孤老优抚对象。

(2)光荣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主要包括∶①婚姻家庭的需要。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是所有人追求的目标,孤老优抚对象对美好的婚姻家庭尤为向往,情感方面的需求尤为强烈。②健康维护的需要。老年期是疾病多发期,健康维护是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最为关注和渴望满足的需要。③社会参与的需要。孤老优抚对象非常渴望与他人交往,渴望获得亲情与温暖,渴望发挥自己的作用。④社会尊重的需要。常年相对封闭的院舍生活加深了一些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被社会遗弃了”的感觉,他们非常渴望得到别人的尊敬、重视和赞赏。

3.军转复退军人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

(1)军转复退军人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界定。主要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其中①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复员干部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根据《进一步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军队干部复员对象是指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或者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

(2)军转复退军人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主要包括∶①就业创业权益保障的需要。当前军转复退军人的需要聚焦在就业创业方面。随着与军转复退军人安置密切相关的各项改革逐步深入,政府可控安置就业创业的空间越来越小、渠道越来越窄,造成了军转复退军人待分配时间越来越长、在岗时间越来越短、安置后的上岗率越来越低、上岗后的福利待遇保障越来越难。②社会再适应的心理调适需要。大部分服务对象处于军地转化的过渡期,普遍感到社会再适应的压力,存在诸如焦虑、愤怒、抑郁一类的不良情绪。

4.军休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

(1)军休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界定。主要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①抗日战争时期人伍的营职以下军队离休干部②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军队离休干部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师职以下军队退休干部④军队退休士官和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实行分散安置,由各地街道、乡镇服务管理,故应纳入社区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未在本章讨论之列。

(2)军休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需要。主要包括∶①军队情结的需要。军休干部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离退休前他们都是在军队服役几十年的军人,离退休后其身心不可避免地留有军队情怀,习惯于几十年军旅生涯所形成的“供给制”思维特点和“制式化”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政治倾向性、特殊的荣誉自豪感、较强的社会参与性和组织依赖性。②社会尊重的需要。军休干部是一个政治上相对强势、生活上相对优势的群体,离退休后更渴望得到社会的尊重。③健康维护的需要。多数军休干部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对医疗保障需求高。④多元养老的需要。军休干部群体中,空巢老人多,独居老人不少,对家庭养老、居家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需求不断增强。⑤社会参与的需要。军休干部具有丰厚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智慧优势,社会参与意识强。

(二)优抚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问题1. 优抚医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问题

(1)生活适应困难,缺乏病理常识和自理、护理知识。住院伤病残军人大部分为高位截瘫和卧床等重残人员,生活半自理甚至完全不能自理,日常生活完全需要护理人员的帮助才能完成。

(2)心理障碍严重,难以接受伤病残导致的障碍。服务对象大多长期生活在相对隔绝的环境下,性格比较孤僻,人际沟通和日常生活规范存在某些障碍,往往有着强烈的被遗弃感,自尊心非常脆弱。

(3)生活保障问题。由于相关政策的调整相对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服务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偏低,部分服务对象出现了生活困难等问题。

(4)家庭婚姻障碍,生儿育女困难。服务对象大多没有家庭,一些服务对象结婚后离婚率很高,但他们也有结婚成家、生儿育女的需要。

(5)社会隔离问题。服务对象大多缺乏社交网络,身心非常孤单。

2.光荣院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问题

(1)心理失衡。有的服务对象比较“独”、孤僻、不合群,有的觉得现在的待遇与既往的贡献不相符,有的觉得现在的生活不是年轻时憧憬的,尤其是与同辈群体相比,有很强的失落感。

(2)社会地位下降。由于长期的和平环境,人们的国防意识、拥军观念有所淡化,服务对象社会地位有所下降。

(3)社会隔离。对孤老优抚对象多实行相对封闭的院舍式照顾,导致其与外界接触较少。

(4)老年慢性病增加与生活质量受损。服务对象尤其是高龄服务对象往往受到多种慢性疾病的折磨。

(5)老化问题。在变老的过程中每个人的身心系统都会有某些改变,诸如嗅觉或味觉的变化是慢慢发生的,个人几乎注意不到。而另外一些类似记忆力严重衰退的变化,则会给服务对象的日常功能带来重大挑战。

3.军转复退军人安置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问题

(1)就业创业难。近年来,我国军转复退军人就业创业形势日趋严峻,供需不平衡问题突出,就业创业能力不足,扶持力度不够,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现实的就业创业状况与服务对象的择业标准往往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军转干部职务职级安排难以落实,有的复退军人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

(2)隐性失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20世纪八九十年代安排到企业的军转复退军人已有相当一部分下岗,他们的生活来源已无承担主体。另有一些军转复退军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隐性失业现象,少数被安置的军转复退军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延迟上岗。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接收安置军转复退军人问题上存在推诿、扯皮现象,有的甚至故意拖延上岗时间,使部分军转复退军人不能及时上岗就业。

4.军休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问题

(1)角色失调。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实际上是一个由在职到离职、由军队到地方、由军人到老百姓的社会角色转变过程和“再社会化”过程。对于戎马一生的军休干部来说,军转民的手续可以在短时间里办结,但根深蒂固的军队情结深深影响着他们的休养生活,他们有意无意地“抗拒”“延缓”着这种“再社会化”,呈现出一定的角色失调。

(2)心理失衡。随着社会地位发生的相对变动,尽管军休干部基本生活无忧,但他们将自己的利益得失与军队和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等同辈群体进行对比时依然会有强烈的相对剥夺感。

(3)行为失范。随着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加速,既往重视国家利益、强调服从的意识逐步改变,一些军休干部越来越看重自身因为从军而遭受的各种损失和超过一般民众的特殊贡献,自我实现、经济利益日益代替“国家”赋予的价值观,要求“补偿”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近几年,一些军休干部的思想日趋活跃,维权意识日趋强烈,诉求呈现多元化、群体化、升级化、过激化的倾向,采取的行为方式日趋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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