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7873230
13888147524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日期:2023-04-18]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2372次

军人抚恤优待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确定了军人抚恤优待的基本原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则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死亡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 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是指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抚恤金,分为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类。

优待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高于普通社会成员的优先、优惠待遇。

(二)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对以上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如下: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按其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前者称义务兵,后者称士官。

(2)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具体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 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其中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军人。

(4)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其中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烈士遗属(军人抚恤优待意义上)是指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评定为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后,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7)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8)现役军人家属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二、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死亡抚恤的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规定享受抚恤。也就是说,死亡抚恤的对象是被批准或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的遗属。

2.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由于死亡抚恤工作是依据死亡性质进行的,因此对死亡性质的认定是死亡抚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死亡抚恤工作的前提。我国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分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种,它们均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

(1)烈士。其相关情形已在本章第一节中介绍。

(2)因公牺牲。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 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此外,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3)病故。现役军人除因公牺牲情形中“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和“在执行任务中 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二)死亡抚恤待遇

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除此之外,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还有两种类型,即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1.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按照军人死亡性质,以货币形式给予其遗属的一次性物质抚慰。

(1)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需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

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除按照一定的标准外,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还要遵循一定的顺序。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时,有第一顺 序亲属的,第二顺序亲属不享受。没有第一顺序的亲属可以享受抚恤的,由第二顺序的亲属享受。同一顺序中的亲属各自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由遗属协商确定,可以均等;经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2.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月给予的抚恤金,用以抚慰遗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1)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定期抚恤金的数量也有一定的标准,该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具体的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3)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及终止。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1.残疾抚恤的对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规定享受抚恤。其中,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均可享受抚恤。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可享受抚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2.残疾性质的认定

我国现役军人的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其情形认定分别与因战、因公、因病死亡情形相对应,即认定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与认定因战死亡、因公死亡、因病死亡的情形是一致的,只是结果不同,前者的结果是导致残疾,后者的结果是导致死亡。

3.残疾等级的认定

残疾等级被划分为十级,具体情形由《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规定。一般原则为: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 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1.残疾军人的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这是该条例对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标准方面,该条例指出,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 其他抚恤待遇

(1)残疾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的抚恤待遇。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二是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即按照有关政策对其生活、住房、医疗等问题予以保障。供养终身有两种方式,即集中供养和分散安置。其中,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 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3)配制辅助器械。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相关优待

(1)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 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其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3)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4)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2.医疗优待

(1)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2)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3)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3.单位待遇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2)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即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残疾军人的身体和精神残疾不能 成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4.交通优待

(1)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2)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5.参观游览优待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6.入伍优待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7.教育、考录优待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8.住房优待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9.家属安置优待

(1)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 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10.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1.疗养优待

主要指以下两方面:一是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二是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五、依照、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其他情形

依照、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包括四个层面: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2)参战参训的非现役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政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其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2004年国务院修订并颁布实施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后,民政部再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2007 年,民政部废止《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评残抚恤的范围明确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其他社会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 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均参照军人标准予以抚恤。同时规定,这些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六、 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

(一)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的意义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目的是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

(二)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的具体做法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光荣牌的样式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制作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落款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悬挂光荣牌的范围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 波浪
  • 波浪
  • 波浪
  • 波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