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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

[日期:2023-04-26]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421次

养老保险制度是最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因为养老保险制度涉及的人群多、周期长、资金规模大。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三项制度构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2009年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2011年实施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而来。

 

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 参保范围

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只有履行了参保和缴费的义务,才能享受领取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进一步区分了义务参保人和自愿参保人:所有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都是义务参保人,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则是自愿参保人,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户籍和国籍都不能影响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被征地农民,都依照该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97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总而言之,所有居民,无论其国籍和户籍,都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其中,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职工(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除外)及其用人单位是义务参保者,其他人则是自愿参保者。

(二)制度模式与缴费比例

我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等构成。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社会统筹账户。根据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8%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就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而言,根据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三种类型:其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贴和抚恤金。其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里主要介绍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计发办法。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费满15年,是参保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两个前提条件。与此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上两项制度已经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基本养老金待遇由社会统筹养老金(也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投资收益)除以计发月数,不同的退休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根据1995年《国务 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职工离退休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已 经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到参保人死亡。与此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关于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算术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该养老金计发公式体现的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缴费水平越高(在公式中体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待遇水平越高;缴费时间越长(在公式中体现为缴费年限),待遇水平越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确定的都是参保人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我国现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地区之间的分割、统筹层次较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社会保险法》第19条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在实际运行中,2009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下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旨在解决跨区域流动过程中的养老保险权益问题。该办法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资金转移方式以及退休后的待遇领取地点。就责任主体而言,该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现有工作地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从现有工作地转移到新的工作地,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  人全部缴费。就资金的转移方式而言,个人账户储存额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就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领取地点而言,分为4种情况:其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其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其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其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界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2018年5月 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均衡地区间企业职工基个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促进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通知的要求, 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中央调剂基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各省份离退休人数确定拨付资金数额。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过去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有其专门的退休金制度,该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初并没有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人,因此维持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其平均退休金待遇明显高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水平,因而在较长时期里一直存在着异议。为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该决定对改革的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调整机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制度以及管理服务经办体制作出了规定。长期被社会诟病的“养老金双轨制”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上的并轨,引入了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的机制,增强了养老金制度体系的公平性。

 

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社会保险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22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2009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2月,国务院再次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该参保范围的规定,有三点需要特别说明。其一,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自愿参保者而言,既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可以同时参加两项制度。其二,职工养老 保险的参保与劳动关系特征密切相关,凡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则与户籍相关,城乡居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其三,职工养老保险有义务参保人和自愿参保人,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是非强制性的,所有参保人均是自愿参保人。

(二)制度模式与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的也是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统筹账户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个人账户则由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共同构成。

就个人缴费标准而言,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就集体补助而言,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就地方政府补贴而言,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同类型的参保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所不同:其一,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新农保于2009年开始试点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于2011年开始试点实施),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时(2014年2月)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二,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可以不超过15年,待60岁时即可领取待遇;其三,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在基础养老金方面,由中央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为了解决劳动者跨行业流动过程中,尤其是进城务工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问题,国家还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

根据2014年2月24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城乡养老保险 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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