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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

[日期:2023-05-06]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221次

失业保险制度用来应对劳动者因为失业而导致的收人下降风险。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历了从待业保险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到失业保险制度的转变。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对失业保险的主要内容进 行了规定。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因工伤亡而进行收入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则对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指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由此可见,从劳动关系上看,无论受雇的企业所有制类型如何,雇员及其用人单位都是法定参保人,个体工商户等自雇人员无须参加失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缴费标准以及主要支出内容进行了规定。从构成上看,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①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②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③财政补贴;④依法纳人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从缴费标准上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支出内容上看,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包括:①失业保险金;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⑤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失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失业保险条例》还要求,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三)失业保险待遇

有关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主要包括领取和停止领取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之间的关系以及办理程序等。

在领取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1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些情形包括: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在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方面,《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累计缴费年限之间的关系: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 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待遇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方面,《社会保险法》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了失业保险金之外,失业人员及其遗属还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而言,《社会保险法》 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49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 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社会保险法》第50条规定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 工伤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制度遵循“无过错雇主责任”原则,具体体现为:第一,雇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承担所有的缴费责任。第二,无论职工是否有过错,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人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社会保险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缴费率相对稳定和一致不同,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社会保险法》第34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也就是说,不同行业因为发生工伤的风险不同,工伤保险费率也有所不同,即差别费率;不同企业会因为上一年度工伤发生率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缴费率,即浮动费率。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职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包括: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和内容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在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包括: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②住院伙食补助费;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活护理费;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⑦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在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中,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包括: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7年7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 制的指导意见》,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基金还存在两种先行支付后再追偿的情况,分别是:①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则包括: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两点是:第一,工伤保险的待遇内容和水平会根据伤残等级 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别,《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经过2010年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 和工伤保险基金各自的支出责任进行了调整与完善。第二,工伤保险基金不仅可以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也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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