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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9年高职扩招综合测试考生告知书

[日期:2019-09-26]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2070次

参加高职扩招综合测试的考生,张波你好!

        欢迎参加2019高职扩招综合测试。为使你对本次测试的相关内容、要求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测试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参加测试过程中认真履行。

一、诚信考试

        你在报名时,已认真阅读了《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测试过程中必须遵守测试考场纪律,服从测试工作人员管理,出现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教育部的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供招生学校录取时参考。请考生诚信参加考试。

二、高职扩招综合测试方式

        高职扩招综合测试采用“基础知识测试+综合面试测试”评价方式,总分200分。基础知识测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基础知识满分100分,测试时间60分钟,测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综合面试测试满分100分,测试内容分为基本素质和专业适应性两个方面,主要考查考生的仪表仪态、心理素质、思维品质、人际交往及考生对产业政策、专业发展前景的了解以及个人与专业的匹配度等方面内容。所有考生必须参加基础知识、综合面试两项测试,只参加其中一项测试不具备录取资格。

三、考生须知及注意事项

        1.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不得携带包括手表在内的计时工具及考试规定用品外的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

        2.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是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3.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在考试开考前30分钟通过安检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准考证须放在课桌的左上角。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4.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和诚信考试承诺,对违规、作弊、违法者将从严处理。

        5.考生自备考试用具:2B铅笔、橡皮擦、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碳素笔。

        考生须在2019年9月27日前完成准考证打印(至少打印两份,一份参加基础知识测试,一份参加综合面试测试使用。)

一、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已被2019年高等院校录取的考生;

        2.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3.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学校、中职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在校生;

        4.违反教育部令第33号规定,不符合参加报考条件者;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普通高中毕业生未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者,残障考生除外。

二、本次高职扩招统一实行“基础知识+综合面试”的评价方式。

        1.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中职应(往)届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及其他社会高中同等学力考生须参加“基础知识+综合面试”统一测试;只参加其中一项测试或未参加体检(已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体检的考生除外)的考生不具备录取资格。

        2.免试。免试对象为中职毕业生技能拔尖人才。中职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的考生需参加报考第一所院校单独组织的测试(申请免试考生在没有确定免试通过之前先参加基础知识测试和综合面试测试,以免影响录取),具体时间、要求等请考生联系招生院校;未参加报考第一所院校单独组织的测试或未参加体检(已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体检的考生除外)的考生不具备录取资格。

三、考生来校请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考点不提供停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刑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 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今年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今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今年参加高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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