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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2023—2025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日期:2023-07-08]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63次

立足着力提升职业培训针对性、有效性

提升补贴资金使用绩效

日前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合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云南省2023—2025年度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适用期限调整

根据国家“十四五”职业培训规划目标和我省“技能云南”行动任务进度,结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和近年来职业资格目录缩减、新职业陆续发布、职业技能标准更新情况,将《目录》由之前的一年一公布调整为现在的三年,确保《目录》在“十四五”期间延续实施,体现政策实施的连贯性。


职业工种增加


《目录》从立足培育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能源、数字经济、先进制造、文旅康养等12个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出发,围绕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州(市)重点培训项目指引和云南特色劳务品牌打造开展,共分7个大类937个。为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培训,将数字化管理师、健康照护师等74个新职业(工种)纳入补贴目录;结合“云南过桥米线”、“云南生态茶叶”等云南特色劳务品牌打造,制定劳务品牌类69个,以更加契合社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样化的培训需求。


补贴标准提高


《目录》在统一职业资格类、技能等级类、新职业(工种)类培训补贴标准的同时,明确组织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和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按规定参加培训的,补贴标准分别上浮30%和20%;组织口岸和抵边企业开展涉及服务口岸和抵边地区经济发展相关培训的,补贴标准上浮20%;结合“沪滇、闽滇”技能人才共建共享行动,承担异地培训任务机构开展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补贴标准上浮50%。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也由原来的12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


培训方式创新


《目录》新增支持“双证式”培训措施,结合培训对象从事建筑行业、特种行业就业的需求,鼓励开展“技能证书+专项证书”培训新模式,实现一次培训取得两项证书,增加培训“含金量”。同时明确适当放宽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年龄限制,对确有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实操培训可与培训对象生产岗位实际结合,通过“以工代训”方式开展,破解“工学矛盾”难题。


云南省2023—2025年度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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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严格培训对象范围

省内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资金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对象范围包括: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脱贫家庭子女、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用工、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用工)、灵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根据就业需求,适当放宽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年龄限制,对确有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农村劳动力中担任村(社区)干部的(编制内人员除外),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二、提升培训项目成效

2023年起,全省职业培训从立足培育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光伏、先进制造等12个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出发,围绕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州(市)重点培训项目指引和云南特色劳务品牌打造开展。培训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参加不超过3次的补贴性职业培训(含企业职工展翅行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各地可根据培训对象就业创业、资金筹集情况,在杜绝培训“专业户”前提下,合理确定培训次数,并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培训对象自主参加培训并通过“技能云南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报培训补贴。各地开展农业农村实用技术和实操技能专项培训的师资应优先聘请当地相关产业、企业对应职业(工种)的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等人员担任,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纳入师资库后开展教学。


加快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助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鼓励支持培训对象积极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严格落实培训标准

享受政府补贴的等级类培训职业(工种),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凡标准中未明确培训课时标准的,培训课时不得低于120课时。《目录》所列职业(工种)相关职业标准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查询。《目录》所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按证书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线上培训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结合培训对象工学实际,在培训计划中合理确定培训课时,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个课时。实操培训可与培训对象生产岗位实际结合,通过“以工代训”方式开展,破解“工学矛盾”难题。对延长培训课时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不变。


四、严格培训资质审核

鼓励引导培训机构专业化发展,支持机构做大做强。培训机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相关职业培训资质的,可按标准开展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的相关工种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工种培训时,应具有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相同或相近职业(工种)的资质,向培训班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师资、教材、培训计划,经审核通过后实施。


五、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对未纳入年度补贴目录范围,符合12大重点产业发展和劳务品牌建设有需求的《培训合格证书》项目,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培训工种实际确定课时,补贴标准最高400元/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凡组织长江流域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培训的,补贴标准上浮30%;凡组织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按规定参加培训的,补贴标准上浮20%;凡组织口岸和抵边企业开展涉及服务口岸和抵边地区、资源经济发展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凡涉及安全生产类未在本《目录》内明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培训的,按800元/人标准补贴。2023年起,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等统筹资金开展的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从12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


探索利用田间地头、种养植(殖)场所、加工生产场地,开展农业农村实用技术和实操技能专项培训,培训课时由各州(市)结合项目实际确定,考核通过后,颁发相应合格证书,按400元/人标准补贴。


六、鼓励支持开展异地培训

各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立足提升转移劳动力技能水平,实现技能水平提升促增收的目标出发,结合本地户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际,落实沪滇、闽滇等合作协议,探索异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对到云南投资的省外企业和与我省产业协作企业,按照“省外总部+云南基地”模式开展培训,对云南籍劳动力相对集中的地区,采取“送教上门”方式,就近就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实施中,要从增强转移劳动力适应务工企业岗位技能需求实际出发,主动对接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工企业,摸排培训意愿和培训需求后确定培训项目。


发挥结对城市共建成效,通过订单式培养,每年培育1000名适应双方产业发展要求的高技能人才。承担异地培训任务的机构在开展相关职业(工种)培训时,补贴标准可上浮50%。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承训机构结合打卡签到、培训过程监管要求和“以工代训”实操培训等实际,精准科学编制培训计划,真实记录培训过程,杜绝虚假培训。


七、探索“双证式”培训新模式

发挥职业培训促就业成效,各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培训对象从事建筑行业、特种行业就业的需求实际,主动联系对接行业主管部门,探索“技能证书+专项证书”培训新模式。


培训实施中,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承训机构、行业考核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专项评价考核标准制订培训计划,开展培训、评价考核,实现一次培训两次取证,切实发挥培训促就业的作用。行业考核评价机构一并纳入州(市)评选机构的遴选范围,按规定开展评价考核。承担“双证式”培训任务的机构开展相关专项证书培训,按规定给予800元/人标准补贴,补贴对象仅限于当年新取证的培训对象。


八、严格补贴资金审核审批

培训补贴资金应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和发放业务,财务审批与业务审核要独立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不得以业务审批代替财务审批,财务人员不得参与职业培训业务审批。确保补贴资金审核环节有责任人、经办人,做到补贴申报层层把关审批,提高资金支出安全性、规范性。


要加大培训数据审核力度,加强与社会保险、就业失业登记、技能人才评价等平台信息数据的共享,通过人员身份信息、培训职业(工种)比对,提高培训补贴审核准确性,避免错领、冒领、多领。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申请培训补贴时,如同时满足本文件补贴资金激励上浮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提交申请。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按本《目录》所列职业(工种)对本企业职工开展培训,并符合享受补贴政策的,可凭参训人员名册、相关培训证书申请补贴资金。培训对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要求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九、严格补贴资金拨付监管

各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资金发放台账和复核制度,加强对资金核发工作的监管,补贴资金记账会计凭证应及时装订、归档,与财政部门定期对账,做到补贴资金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要严格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把所有补贴性班次纳入“技能云南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平台”管理,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培训过程监督。


十、相关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14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云人社函〔2022〕71号)同时废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发布和全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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