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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储罐哪些情况不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日期:2024-04-11]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30次

很多企业非常害怕被查出重大隐患,因为一旦有重大隐患,轻则罚款,重则停产整顿,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麻烦。但是危险化学品储罐未构成重大危险源,要不要实现紧急切断功能?三级、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是否应判定为重大隐患?哪些情况需要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被检查时总是非常头疼,哪些情况属于重大隐患?哪些情况可以不认定为重大隐患?我们来一一分析。

首先,需要确认储罐储存的介质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可以参考《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将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他标准也有不同的定义描述,建议参考危险化学品目录。

其次,需要确认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并确定其重大危险源的级别。参考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版。

最后,我们再来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121号)第五条:“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这里说的非常清楚,不建议随意扩大重大隐患范围。

哪些情况下应判定为重大隐患,哪些情况下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各储罐进、出口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否则判定为重大隐患。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罐区的总进出管道上设置了总紧急切断阀,但各储罐未分别设置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同用途的不同储罐间设置了紧急切换的方式可避免储罐出现超液位、超压等后果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4.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但企业开展了HAZOP分析、SIL评估,结果显示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注意:这一条很难做,HAZOP分析、SIL评估结果一般情况下,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切断功能很难满足安全要求。

5.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判定为重大隐患。

注意:安全仪表系统:《石油化工安全仪表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 和《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第1部分框架、定义、系统、硬件和软件要求》(GB/T 21109.1-2007) 对安全仪表系统中的定义都是一样的,即安全仪表系统:用来实现一个或几个安全仪表功能的仪表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以由传感器、逻辑运算器和最终执行元件的任何组合组成。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简单的说储罐的高低液位联锁要独立于DCS系统,更严格的来说传感器、逻辑运算器和最终执行元件都是要独立的。

总结: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罐重大隐患的判定,既要严格按照规范,又要基于实际风险,不要盲目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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