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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开始征求意见

[日期:2020-10-22]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1824次

关于公开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组织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有关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书面进行反馈,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safetychem@163.com)。有关材料可登录应急管理部网站“互动-征求意见”栏目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王奔

010-64463240

010-64463356(传真)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表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2


编制说明


    一、工作背景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能量集中,发生事故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强调突出重大危险源等化工企业,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在线监测监控、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从业人员资质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要求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近年来,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急管理部持续推动各地区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2019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围绕重大危险源搭建贯通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部门的动态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将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部重大危险源监控视频图像、预警数据等有关信息接入,实现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及时预警等功能。2020年5月,全国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联合开展了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排查、督办、治理了一大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通过探索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和消防安全监管合力,有力推动了重大危险源风险防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于7月31日和9月24日两次召开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均对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有关责任机制进行了强调。

按照应急管理部重点工作部署,为持续推动各地区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在查阅资料、征集意见、座谈研讨的基础上,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组织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拟印发各地区,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大危险源企业“消地协同”联合监管机制,共同作为防控重大风险、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的指导规范和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有关工作任务落实。

    二、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考虑是,对于应当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有关企业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三个责任人,从总体、技术、操作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三个责任人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对应岗位的负责人,而是应当由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并结合实际,专门为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而指定的责任人。《办法》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关键要求,分解到上述三个责任人,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平稳运行。

《办法》分为五章、十五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第二章是包保责任,列明三个安全包保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各负有5条职责。第三章是管理措施,要求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要在厂区和监测预警系统公示,作为风险预警信息首先推送对象;建立履职记录,每天向社会承诺公告风险管控情况。第四章是监督检查,要求应急部门运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畴。第五章是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

    《办法》在《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细化,同时参考借鉴了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分级管理模式。已于2020年9月先期征求了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的意见,并于10月初再次征求了部分重点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印发试行,后续将根据施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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