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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安全技术对策措施——防雷

[日期:2023-05-12]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272次

一、防雷

(1)防雷措施

应当根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电力设备以及其他保护对象的类别和特征,分别对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侵入波等釆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1)直击雷防护

①应用范围和基本措施。对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易受雷击部位应釆取防直击雷的防护措施;对可能遭受雷击,且一旦遭受雷击后果比较严重的设施或堆料(如装卸油台、露天油罐、露天储气罐等)也应釆取防直击雷的措施;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发电厂和变电站等也应釆取防直击雷的措施。

装设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是直击雷防护的主要措施。一般情况下,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当单设,接地电阻一般不应超过10Ω。严禁在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或低压线。利用照明灯塔作独立避雷针支柱时,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

附设多支避雷针之间应相互连接,有其他接闪器时(包括屋面钢筋和金属屋面)也应相互连接,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金属结构连接。其接地装置可以与其他接地装置共用,宜沿建筑物或构筑物四周敷设,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2Ω。如利用自然接地体,为了可靠起见,还应装设人工接地体。人工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5Ω。装设在建筑物屋面上的接闪器给应当互相连接,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金属结构连接。建筑物混凝土内用于连接的单一钢筋的直径不得小于10 mm 。

露天装设的有爆炸危险的金属储罐和工艺装置,当其壁原不小于4mm时,一般可不再装设接闪器,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其间距不应大于30 m且均匀布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利用山势装设的远离被保护物的避雷针或避雷线,不得作为被保护物的主要直击雷防护措施。

②二次放电防护。防雷装置承受雷击时,其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呈现很高的冲击电压,可能击穿与邻近导体之间的绝缘体,造成二次放电。二次放电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也可能造成电击。为了防止二次放电,不论是在空气中或地下,都必须保证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与邻近导体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冲击接地电阻越大,被保护点越高,避雷线支柱越高及避雷线挡距越大,则要求防止二次放电的间距越大。在任何情况下,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二次放电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m,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止二次放电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m。不能满足间距要求时,应予跨接。

为了防止防雷装置对带电体的反击事故,在可能发生反击的地方,应加装避雷器或保护间隙,以限制带电体上可能产生的冲击电压。降低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也有利于防止二次放电事故。

2)雷电感应防护

雷电感应也能产生很高的冲击电压,在电力系统中应与其他过电压同样考虑;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应主要考虑由二次放电引起的爆炸和火灾危险。无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一般不考虑雷电感应的防护。

①静电感应防护。为了防止静电感应产生的高电压,应将建筑物内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钢架、钢窗、电缆金属外皮,以及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件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屋面结构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

根据建筑物屋顶的不同,应釆取相应的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对于金属屋顶,应将屋顶妥善接地;对于钢筋混凝土屋顶,应将屋面钢筋焊成边长5〜12m的网格,连成通路并予以接地;对于非金属屋顶,宜在屋顶上加装边长5〜12m的金属网格,并予以接地。屋顶或其上金属网格的接地可以与其他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电感应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得少于两处。

②电磁感应防护。为防止电磁感应,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电缆相距不到100mm时,须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m;交叉相距不到100mm时,交叉处也应用金属线跨接。

此外,管道接头、弯头、阀门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也应用金属线跨接。在非腐蚀环境中,对于5根及5根以上螺栓连接的法兰盘,以及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可不跨接。防电磁感应的接地装置也可与其他接地装置共用。

3)雷电侵入波防护。雷击低压线路时,雷电侵入波将沿低压线传入用户,进入户内。特别是釆用木杆或木横担的低压线路,由于其对地冲击绝缘水平很高,会使很高的电压进入户内,酿成大而积雷害事故。除电气线路外,架空金属管道也有引入雷电侵入波的危险。

对于建筑物,雷电侵入波可能会引起火灾或爆炸,也可能伤及人身。因此,必须釆取防护措施。条件许可时,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全长宜釆用直接埋地电缆供电;爆炸危险较大或年平均雷暴日30d/a以上的地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釆用长度不小50m的金属铠装直接埋地电缆供电。户外天线的馈线邻近避雷针或避雷针引下线时,馈线应穿金属管线或釆用屏蔽线,并将金属管屏蔽接地。如果馈线未穿金属管,又不是屏蔽线,则应在馈线上装设避雷器或放电间隙。

4)电子设备防雷。依据电子设备受雷电影响程度、环境条件、工作状态和电子设备的介质绝缘强度、耐流量、阻抗,确定受保护设备的耐过电压能力的等级,通过在电路上串联或并联保护元件,切断或短路由直击雷、雷电感应引起的过电压,保护电子设备不受到破坏。常用的保护元件有气体放电管、压敏电阻、热线圈、熔丝、排流线圈、隔离变压器等。保护电路的设计、保护元件的选用和安装位置以及应釆取的其他措施均应符合GB/T3182—2008《电子设备雷击试验方法》的规定。

⑵其他

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安全认证标志。

因停电可能造成重大危险后果的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自动切换的双路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组、保安电源。

6.机械伤害防护

(1)设计与制造的本质安全措施

1)选用适当的设计结构消除或减弱危险

①釆用本质安全技术。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在不影响预定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应尽量避免设计成会引起损伤的锐边、尖角、粗糙的、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金属薄片的棱边应倒钝、折边或修圆。可能引起刮伤的开口端应包覆。

②安全矩离的原则。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人体触及危险部位或进入危险区,是减小或消除机械伤窖的一种方法。在规定安全距离时,必须考虑使用机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有关人体的测量数据、技术和应用等因素。

③限制有关因素的物理量。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根据各类机械的不同特点,限制某些可能引起危险的物理量值来减小危险。例如,将操纵力限制到最低值,使操作件不会因破坏而产生机械危险;限制运动件的质量或速度,以减小运动的动能;限制噪声和振动等。

④使用本质安全工艺过程和动力源。对预定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机器,应釆用全气动或全液压控制系统和操纵机构,或“本质安全”电气装置。

2)限制机械应力。机械选用的材料性能、设计计算方法和试验规则,都应该符合机械设计与制造的专业标准或规范的要求,使零件的机械应力不超过许用值,保证安全系数,以防止由于零件应力过大而被破坏或失效,避免故障或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控制连接、受力和运动状态来限制应力。

3)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用于制造机器的材料、燃料和加工材料在使用期间不得危及人员的安全或健康。

4)心遵循安全人机工程学原理。在机械设计中,应合理分配人机功能,在人机界面设计、作业空间的布置等方面体现安全人机工程学原理,提高机器的操作性能和可靠性,使操作者的体力消耗和心理压力尽量降到最低,从而减少操作差错。

5)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典型的危险工况有:意外启动;速度变化失控;运动不能停止;运动机器零件或工件掉下飞出;安全装置的功能受阻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各种作业的操作模式或釆用故障显示裝置,并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①机构启动及变速的实现方式。机构的启动或加速运动应通过施加或增大电压或流体压力去实现,若釆用二进制逻辑元件,应通过由“0”状态到“1”状态去实现;相反,停机或降速应通过去除或降低电压或流体压力去实现,若釆用二进制逻辑元应通过由“1”状态到“0”状态去实现。

②重新启动的原则。动力中断后重新接通时,如果机器自发启动会产生危险,应釆取措施,使动力重新接通时机器不会自行启动,只有再次操作启动装置机器才能运转。

③零部件的可靠性。使用的零部件应能承受在预定条件下的各种干扰和应力,不会因失效而使机器产生危险的误动作。

④定向失效模式。这是指部件或系统主要失效模式是预先已知的,而且失效的总是这些部件或系统,这样可以事先针对其失效模式釆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⑤关键件的加倍(或冗余)。控制系统的关键零部件,可以通过备份的方法,当一个零部件失效,用奋份件接替以实现预定功能。当与自动监控相结合时,自动监控应釆用不同的设计工艺,以避免共因失效。

⑥自动监控。自动监控的功能是保证当部件或元件执行其功能的能力减弱或加工条件变化而产生危险时,起到停止作业、防止故障停机后自行再启动、触发报警器等作用。

⑦可重编程序控制系统中安全功能的保护。在关键的安全控制系统中,应注意釆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储存程序被有意或无意改变。可能的话,应釆用故障检验系统来检查由于改变程序而引起的差错。

⑧有关手动控制的原则

a.手动操纵器应根据人类工效学原理进行设计和配置。

b.停机操纵器应位于对应的每个启动操纵器附近。

c.除了某些必须位于危险区的操纵器(如急停装置、吊挂式操纵器等)外,一般操纵器都应配置于危险区外。

d.如果同一危险元件可由几个操纵器控制,则应通过操纵器线路的设计,使其在给定时间内只有一个操纵器有效,但这一原则不能用于双手操纵装置。

e.在有风险的地方,操纵器的设计或防护应做到不是有意识的操作不会动作。

f.心如果机械允许使用几种操作模式,以代表不同的安全水平(如允许调整、维修、检验等),则这些操作模式应装备能锁定在每个位置的模式选择器。选择器的每个位置都应相应于单一操作或控制模式。

⑨特定操作的控制模式。对于必须移开或拆除防护装置,或使安全装置功能受到抑制才能进行的操作(如设定、示教、过程转换、查找故障、清理或维修等),为保证操作者的安全,必须使自动控制模式无效,釆用操作者伸手可达的手动控制模式(如止一动、点动或双手槽子装置),或在加强安全条件下(如降低速度、减小动力或其他适当措施)才允许危险元件运转并尽可能限制接近危险区。

6)防止气动和液压系统的危险。当釆用气动、液压、热能等机械装置时,必须通过设计来避免与这些能量形式有关的各种潜在危险。

①借助限压装置控制管路中最大压力不能超过允许值;不因压力损失、压力降低或真空度降低而导致危险。

②所有元件(尤其是管子和软管)及其连接应密封,应针对各种有害的外部影响加以防护,不因泄漏或元件失效而导致流体喷射。

③当机器与其动力源断开时,储存器、蓄能器及类似容器应尽可能自动卸压。若难以实现,则应提供隔离措施或局部卸压及压力指示装置,以防剩余压力造成危险。

④机器与其能源断开后,所有可能保持压力的元件都应提供有明显识別排空的装置和绘制有注意事项的警告牌,提示对机器进行调整或维修前必须对这些元件卸压。

7)预防电的危险。电的安全是机械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器中电气部分应符合有关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预防电的危险尤其应注意防止电击、短路、过载和电。

(2)釆用机械化和自动化技术

机械化和自动化技术可以使人的操作岗位远离危险或有害现场,从而减少工伤事故。

1)操作自动化。在比较危险的岗位或被迫按机器的节奏连续生产时,使用机器人或机械手代替人的操作,可使工作条件不断改善。

2)装卸搬运机械化。装卸可通过机械将工件送进滑道、手动分度工作台等作业点;搬运可釆用工业机器人、机械手、自动送料装置等实现。应注意防止由于装置与机器零件或被加工物料之间阻挡而产生的危险,以及检修故障时产生的危险。

3)调整、维修的安全。在设计机器时,应尽量考虑将一些易损而需经常更换的零部件设计得便于拆装和更换;提供安全接近或站立措施(梯子、平台、通道);锁定切断的动力;机器的调试、润滑、维修等操作业点应布置在危险区外,这样可减少操作者进人危险区的需要,从而降低操作者面临危险的几率。

(3)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通过釆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有时也统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的重点是机械的传动部分、操作区、高处作业区、机械的其他运动部分、移动机械的移动区域,以及某些机器由于特殊危险形式需要釆取的特殊防护等。釆用何种手段防护,应根据对具体机器评价的结果来决定。

1)安全防护装置的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与其保护功能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①结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规定的保护功能,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

②结构要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装可靠,不易拆卸。

③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④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避开,不应出现漏保护区。

⑤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使人体各部位(特別是手或脚)无法接触危险。

⑥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

⑦便于检查和修理。

2)安全防护裝置的设置原则。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运动零部件应设防护。

②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而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上,有物料传输装置、皮带传动裝置以及施工机械施工处的下方,应设置防护。

③凡在基准面2 m以上的作业位置,应设置防护。

④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⑤运动部件有行程距离要求的,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防止因超行程运动而造成伤害。

⑥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部件损坏而造成伤害的,应设置负荷限制装置。

⑦有惯性冲撞运动部件必须釆取可靠的缓冲装置,防止因惯性而造成伤害事故。

⑧运动中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釆取有效措施加以紧固,防止由于启动、制动、冲击、振动而引起松动。

⑨每台机械都应设置紧急停机装置,使已有的或即将发生的危险得以避开。紧急停机装置的标志必须清晰、易识别,并可迅速接近其装置,使危险过程立即停止并不产生附加风险。

②二次放电防护。防雷装置承受雷击时,其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呈现很高的冲击电压,可能击穿与邻近导体之间的绝缘体,造成二次放电。二次放电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也可能造成电击。为了防止二次放电,不论是在空气中或地下,都必须保证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与邻近导体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冲击接地电阻越大,被保护点越高,避雷线支柱越高及避雷线挡距越大,则要求防止二次放电的间距越大。在任何情况下,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二次放电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m,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止二次放电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m。不能满足间距要求时,应予跨接。

为了防止防雷装置对带电体的反击事故,在可能发生反击的地方,应加装避雷器或保护间隙,以限制带电体上可能产生的冲击电压。降低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也有利于防止二次放电事故。

2)雷电感应防护

雷电感应也能产生很高的冲击电压,在电力系统中应与其他过电压同样考虑;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应主要考虑由二次放电引起的爆炸和火灾危险。无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一般不考虑雷电感应的防护。

①静电感应防护。为了防止静电感应产生的高电压,应将建筑物内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钢架、钢窗、电缆金属外皮,以及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件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屋面结构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

根据建筑物屋顶的不同,应釆取相应的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对于金属屋顶,应将屋顶妥善接地;对于钢筋混凝土屋顶,应将屋面钢筋焊成边长5〜12m的网格,连成通路并予以接地;对于非金属屋顶,宜在屋顶上加装边长5〜12m的金属网格,并予以接地。

屋顶或其上金属网格的接地可以与其他接地装置共用。防雷电感应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得少于两处。

②电磁感应防护。为防止电磁感应,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电缆相距不到100mm时,须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m;交叉相距不到100mm时,交叉处也应用金属线跨接。

此外,管道接头、弯头、阀门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 Ω时,连接处也应用金属线跨接。在非腐蚀环境中,对于5根及5根以上螺栓连接的法兰盘,以及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可不跨接。

防电磁感应的接地装置也可与其他接地装置共用。

3)雷电侵入波防护。雷击低压线路时,雷电侵入波将沿低压线传入用户,进入户内。特别是釆用木杆或木横担的低压线路,由于其对地冲击绝缘水平很高,会使很高的电压进入户内,酿成大而积雷害事故。除电气线路外,架空金属管道也有引入雷电侵入波的危险。

对于建筑物,雷电侵入波可能会引起火灾或爆炸,也可能伤及人身。因此,必须釆取防护措施。条件许可时,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全长宜釆用直接埋地电缆供电;爆炸危险较大或年平均雷暴日30d/a以上的地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釆用长度不小50m的金属铠装直接埋地电缆供电。

户外天线的馈线邻近避雷针或避雷针引下线时,馈线应穿金属管线或釆用屏蔽线,并将金属管屏蔽接地。如果馈线未穿金属管,又不是屏蔽线,则应在馈线上装设避雷器或放电间隙。

4)电子设备防雷。依据电子设备受雷电影响程度、环境条件、工作状态和电子设备的介质绝缘强度、耐流量、阻抗,确定受保护设备的耐过电压能力的等级,通过在电路上串联或并联保护元件,切断或短路由直击雷、雷电感应引起的过电压,保护电子设备不受到破坏。常用的保护元件有气体放电管、压敏电阻、热线圈、熔丝、排流线圈、隔离变压器等。保护电路的设计、保护元件的选用和安装位置以及应釆取的其他措施均应符合GB/T3182—2008《电子设备雷击试验方法》的规定。

⑵其他

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安全认证标志。

因停电可能造成重大危险后果的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自动切换的双路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组、保安电源。

6.机械伤害防护

(1)设计与制造的本质安全措施

1)选用适当的设计结构消除或减弱危险

①釆用本质安全技术。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在不影响预定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应尽量避免设计成会引起损伤的锐边、尖角、粗糙的、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金属薄片的棱边应倒钝、折边或修圆。可能引起刮伤的开口端应包覆。

②安全矩离的原则。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人体触及危险部位或进入危险区,是减小或消除机械伤窖的一种方法。在规定安全距离时,必须考虑使用机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有关人体的测量数据、技术和应用等因素。

③限制有关因素的物理量。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根据各类机械的不同特点,限制某些可能引起危险的物理量值来减小危险。例如,将操纵力限制到最低值,使操作件不会因破坏而产生机械危险;限制运动件的质量或速度,以减小运动的动能;限制噪声和振动等。

④使用本质安全工艺过程和动力源。对预定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机器,应釆用全气动或全液压控制系统和操纵机构,或“本质安全”电气装置。

2)限制机械应力。机械选用的材料性能、设计计算方法和试验规则,都应该符合机械设计与制造的专业标准或规范的要求,使零件的机械应力不超过许用值,保证安全系数,以防止由于零件应力过大而被破坏或失效,避免故障或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控制连接、受力和运动状态来限制应力。

3)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用于制造机器的材料、燃料和加工材料在使用期间不得危及人员的安全或健康。

4)心遵循安全人机工程学原理。在机械设计中,应合理分配人机功能,在人机界面设计、作业空间的布置等方面体现安全人机工程学原理,提高机器的操作性能和可靠性,使操作者的体力消耗和心理压力尽量降到最低,从而减少操作差错。

5)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典型的危险工况有:意外启动;速度变化失控;运动不能停止;运动机器零件或工件掉下飞出;安全装置的功能受阻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各种作业的操作模式或釆用故障显示裝置,并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①机构启动及变速的实现方式。机构的启动或加速运动应通过施加或增大电压或流体压力去实现,若釆用二进制逻辑元件,应通过由“0”状态到“1”状态去实现;相反,停机或降速应通过去除或降低电压或流体压力去实现,若釆用二进制逻辑元应通过由“1”状态到“0”状态去实现。

②重新启动的原则。动力中断后重新接通时,如果机器自发启动会产生危险,应釆取措施,使动力重新接通时机器不会自行启动,只有再次操作启动装置机器才能运转。

③零部件的可靠性。使用的零部件应能承受在预定条件下的各种干扰和应力,不会因失效而使机器产生危险的误动作。

④定向失效模式。这是指部件或系统主要失效模式是预先已知的,而且失效的总是这些部件或系统,这样可以事先针对其失效模式釆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⑤关键件的加倍(或冗余)。控制系统的关键零部件,可以通过备份的方法,当一个零部件失效,用奋份件接替以实现预定功能。当与自动监控相结合时,自动监控应釆用不同的设计工艺,以避免共因失效。

⑥自动监控。自动监控的功能是保证当部件或元件执行其功能的能力减弱或加工条件变化而产生危险时,起到停止作业、防止故障停机后自行再启动、触发报警器等作用。

⑦可重编程序控制系统中安全功能的保护。在关键的安全控制系统中,应注意釆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储存程序被有意或无意改变。可能的话,应釆用故障检验系统来检查由于改变程序而引起的差错。

⑧有关手动控制的原则

a.手动操纵器应根据人类工效学原理进行设计和配置。

b.停机操纵器应位于对应的每个启动操纵器附近。

c.除了某些必须位于危险区的操纵器(如急停装置、吊挂式操纵器等)外,一般操纵器都应配置于危险区外。

d.如果同一危险元件可由几个操纵器控制,则应通过操纵器线路的设计,使其在给定时间内只有一个操纵器有效,但这一原则不能用于双手操纵装置。

e.在有风险的地方,操纵器的设计或防护应做到不是有意识的操作不会动作。

f.心如果机械允许使用几种操作模式,以代表不同的安全水平(如允许调整、维修、检验等),则这些操作模式应装备能锁定在每个位置的模式选择器。选择器的每个位置都应相应于单一操作或控制模式。

⑨特定操作的控制模式。对于必须移开或拆除防护装置,或使安全装置功能受到抑制才能进行的操作(如设定、示教、过程转换、查找故障、清理或维修等),为保证操作者的安全,必须使自动控制模式无效,釆用操作者伸手可达的手动控制模式(如止一动、点动或双手槽子装置),或在加强安全条件下(如降低速度、减小动力或其他适当措施)才允许危险元件运转并尽可能限制接近危险区。

6)防止气动和液压系统的危险。当釆用气动、液压、热能等机械装置时,必须通过设计来避免与这些能量形式有关的各种潜在危险。

①借助限压装置控制管路中最大压力不能超过允许值;不因压力损失、压力降低或真空度降低而导致危险。

②所有元件(尤其是管子和软管)及其连接应密封,应针对各种有害的外部影响加以防护,不因泄漏或元件失效而导致流体喷射。

③当机器与其动力源断开时,储存器、蓄能器及类似容器应尽可能自动卸压。若难以实现,则应提供隔离措施或局部卸压及压力指示装置,以防剩余压力造成危险。

④机器与其能源断开后,所有可能保持压力的元件都应提供有明显识別排空的装置和绘制有注意事项的警告牌,提示对机器进行调整或维修前必须对这些元件卸压。

7)预防电的危险。电的安全是机械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器中电气部分应符合有关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预防电的危险尤其应注意防止电击、短路、过载和电。

(2)釆用机械化和自动化技术

机械化和自动化技术可以使人的操作岗位远离危险或有害现场,从而减少工伤事故。

1)操作自动化。在比较危险的岗位或被迫按机器的节奏连续生产时,使用机器人或机械手代替人的操作,可使工作条件不断改善。

2)装卸搬运机械化。装卸可通过机械将工件送进滑道、手动分度工作台等作业点;搬运可釆用工业机器人、机械手、自动送料装置等实现。应注意防止由于装置与机器零件或被加工物料之间阻挡而产生的危险,以及检修故障时产生的危险。

3)调整、维修的安全。在设计机器时,应尽量考虑将一些易损而需经常更换的零部件设计得便于拆装和更换;提供安全接近或站立措施(梯子、平台、通道);锁定切断的动力;机器的调试、润滑、维修等操作业点应布置在危险区外,这样可减少操作者进人危险区的需要,从而降低操作者面临危险的几率。

(3)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通过釆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有时也统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的重点是机械的传动部分、操作区、高处作业区、机械的其他运动部分、移动机械的移动区域,以及某些机器由于特殊危险形式需要釆取的特殊防护等。釆用何种手段防护,应根据对具体机器评价的结果来决定。

1)安全防护装置的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与其保护功能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①结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规定的保护功能,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

②结构要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装可靠,不易拆卸。

③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④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避开,不应出现漏保护区。

⑤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使人体各部位(特別是手或脚)无法接触危险。 

⑥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

⑦便于检查和修理。

2)安全防护裝置的设置原则。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运动零部件应设防护。

②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而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上,有物料传输装置、皮带传动裝置以及施工机械施工处的下方,应设置防护。

③凡在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位置,应设置防护。

④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⑤运动部件有行程距离要求的,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防止因超行程运动而造成伤害。

⑥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部件损坏而造成伤害的,应设置负荷限制装置。

⑦有惯性冲撞运动部件必须釆取可靠的缓冲装置,防止因惯性而造成伤害事故。

⑧运动中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釆取有效措施加以紧固,防止由于启动、制动、冲击、振动而引起松动。

⑨每台机械都应设置紧急停机装置,使已有的或即将发生的危险得以避开。紧急停机装置的标志必须清晰、易识别,并可迅速接近其装置,使危险过程立即停止并不产生附加风险。

3)安全防护装置的选择。安全防护装置的选择应考虑所涉及的机械危险和其他非机械危险,根据运动件的性质和人员进入危险区的需要决定。对特定机器的安全防护,应根据对该机器的评价结果进行选择。

①机械正常运行期间操作者不需要进入危险区的场合。操作者不需要进入危险区的场合,应优先考虑选用固定式防护装置,包括进料、取料装置,辅助工作台,适当高度的栅栏及通道防护装置等。

②机械正常运转时需要进入危险区的场合。当操作者需要进人危险区的次数较多,经常开启固定防护装置会带来不便时,可考虑釆用联锁装置、自动停机装置、可调防护装置、自动关闭防护装置、双手操纵装置、可控防护装置等。

③对非运行状态等其他作业期间需进入危险区的场合。对于机器的设定、示教、过程转换、查找故障、清理或维修等作业,防护装置必须移开或拆除,或安全装置功能受到抑制,可釆用手动控制模式、止一动操纵装置或双手操纵装置、点动一有限运动操纵装置等。

有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几种安全防护装置联合使用。

(4)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

1)操纵(控制)器的安全人机工程学要求。操纵器的设计应考虑到功能、准确性、速度和力的要求,与人体运动器官的运动特性相适应,与操作任务要求相适应。同时,还应考虑由于釆用个体防护装备(如防护鞋、手套等)带来的约束。操纵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操纵器的表面特征。操纵器的形状、尺寸、间隔和触感等表面特征的设计和配置,应使操作者的手或脚能准确、快速地执行控制任务,并使操作受力分布合理。

②操纵力和行程。操纵器的行程和操作力应根据控制任务、生物力学及人体测量参数选择,操纵力不应过大,操纵行程不应超过人的最佳用力范围,避免操作幅度过大,引起疲劳。

③操纵器的布置。操纵器数量较多时,其布置与排列应以能确保安全、准确、迅速地操作来配置,可以根据控制器的功能和使用的顺序将它们分成若干部分。应先考虑重要度和使用频率,同时兼顾人的操作习惯、操作顺序和逻辑关系;应尽可能给出指示正确动作次序的示意图,与相应的信号装置设在相邻位置或形成对应的空间关系,以保证正确有序的操作。

④操纵器的功能。各种操纵器的功能应易于辨认,避免混淆,使操作者能安全、即时地操作。必要时应辅以符合标准规定且容易理解的形象化符号或文字说明。当执行几种不同动作釆用同一个操纵器时,每种动作的状态应能清晰地显示。例如,按压式操纵器,应能显示“接通”或“断开”的工作状态。

⑤操纵方向与系统过程的协调。操纵器的控制功能与动作方向应与机械系统过程的变化运动方向一致。控制动作、设备的应答和显示信息应相互适应和协调,操作模式相同的同类型机器应釆用标准布置,以减少操作差错。

⑥防止附加风险。设有多个挡位的控制机构应有可靠的定位措施,防止操作越位、意外触碰移位、因振动等原因自行移动;双手操作式的操纵器应保证安全距离,防止单手操作的可能;多人操作应有互锁装置,避免因多人动作不协调而造成危险;对关键的控制器应有防止误动作的保护措施,使操作不会引起附加风险。

2)显示器的安全人机工程学要求。显示器是显示机械运行状态的装置,是人们用以观察和监控系统过程的手段。显示装置的设计、性能和型式选择、数量和空间布局等,均应符合信息特征和人的感觉器官的感知特性,使人能迅速、通畅、准确地接收信息。

显示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显示信息的形式。指示器、刻度盘和视觉显示装置的设计应在人能感知的参数和特征范围之内,显示形式(常见有数字式和指针式)、尺寸应便于查看,信息含义明确、持久,清晰易辨。

②显示器的布置。当信号和显示器的数量较多时,在安全、准确、迅速的原则下,应根据其功能和显示的种类不同,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使用频度的要求,适应人的视觉习惯,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优先顺序,布置在操作者视距和听力的最佳范围内。还可依据过程的机能、测定种类等划分为若干部分顺序排列。

③显示器的数量。信号和显示器的种类与数量应符合信息的特性,提供的信息量应控制在不超过人能接受的生理负荷限度内;信号显示的变化速率和方向应与主信息源变化的速率和方向相一致。

④危险信号和报警装置。对安全性有重大影响的信号和报警装置,应配置在机械设备相应的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部位,优先釆用声、光组合信号,其强度、对比性要明显区别并突出于其他信号。报警装置应与相关的操纵器构成一个整体或紧密相连。

3)工作位置的安全性。操作机械时操作者的活动范围,应考虑人机匹配的问题,合理布置机械设备上直接由人操作或使用的部件(包括各种显示器、操纵器、照明器),以及创造良好的与人的作业姿势有关的工作空间、工作椅、作业面等条件,防止产生疲劳和发生事故。

①工作空间。工作空间设计应考虑工作过程中对人身体所产生的约束,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对于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避让空间和安全通道,以防意外。

必要时提供工作室,保证操作者不受或降低存在的危险(如灼热、气温、通风不良、视野、噪声、振动、上方落物)的伤害。工作室及装饰所用材料必须耐燃,备有紧急逃难措施,且视野良好,保证操作人员能正常进行操作。

②工作台面。工作台面的高度应适合于操作者所要完成的工作。工作面或工作台的设计应满足安全、舒适的要求,各种操作器应布置在人体相应器官功能可及的范围内。

③坐椅装置。坐椅结构及尺寸应符合人的生理特点,高低可调,以适应不同人员的需要。坐椅须能承受相应载荷,其振动应在合理范围并满足工作需要和舒适的要求。

④良好的视野。操作者在操作位置应能直接看到或通过监控装置了解到控制目标的运行状态。否则操纵系统的设计应该做到:每当机器启动时,都能发出听觉或视觉警告信号,使面临危险的人有时间撤离,或能釆取措施防止机械启动。

⑤高处作业位置。操作人员的工作位置在基准面2 m以上时,必须充分考虑脚踏和站立的安全性,配置供站立的平台、梯子和防坠落的栏杆或防护板等。若操作人员需要经常变换工作位置,还须配置走板宽度不小于500 mm的安全通道。当机械设备的操作位置高度在30 m (含30 m)以上时,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

⑥工作环境。机械工作现场的环境应避免人员暴露于危险及有害物质(如温度、振动、噪声、粉尘、辐射、有毒)的影响中;在室外工作时,对不利的气候条件(如热、冷、风、雨、雪、冰)应提供适当的遮掩物;应满足照明要求,优先采用自然光,当工作环境照明不足时,辅之以机器的局部人工照明,光源的位置在使用中进行调整时不应引起任何危险。避免眩光、阴影和频闪效应引起的风险。

4)操作姿势的安全要求。工作过程设计、操作的内容、重复程度及操作者对整个工作过程的控制,应避免超越操作者生理或心理的功能范围,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保持正确的操作姿势,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有利于完成预定工作。

①负载限度。机器各部分的布局要合理,减少操作者操作时来回走动、大幅度扭转或摆动,使操作时的姿势、用力、动作互相协调,避免用力过度或频率过快,还应保证负荷适量。超负荷使人产生疲劳,负荷不足或单调重复的工作会降低人们对危险的警惕性。

②工作节奏。设计机器时应考虑操作模式,人的身体动作应遵循自然节奏,避免将操作者的工作节奏与机器的自动连续循环相联系。否则会使操作者处于被动配合状态,导致过分紧张,容易产生疲劳而导致危险。

③作业姿势。身体姿势不应由于长时间的静态紧张而引起疲劳。机械设备上的操作位置,应能保证操作者可以变换姿势,交替釆用坐姿和立姿。若两者必择其一,则优先选择坐姿。

④提供必要的支撑。如果必须施用较大的肌力或需要在振动、颠簸环境下进行精细或连续调节的操作时,应提供适当的身体支撑,以保持操作平稳、准确。乎控操纵器应提供依托装置;脚控操纵器应考虑在操作者有靠背坐椅的条件下使用。

⑤保持平衡。身体动作的蝠度、强度、速度和节拍应互相协调,提供适合于不同操作者的调整机器的工具,使操作者保持操作姿势平衡,防止失稳跌倒。尤其是往高处作业吋,更要特别注意。

(5)安全信息的使用

使用信息由文字、标记、信号、符号或图表组成,以单独或联合使用的形,向使用者传递信息,用以指导使用者(专业或非专业)安全、合理、正确地使用机器。

1)使用信息的一般要求

①明确机器的预定用途。使用信息应具备保证安全和正确使用机器所需的各项说明。

②规定和说明机器的合理使用方法。使用信息中应要求使用者按规定方法合理地使用机器,说明安全使用的程序和操作模式。对不按要求而釆用其他方式操作机器的潜在风险,应提出适当的警告。

③通知和警告遗留风险。遗留风险是指通过设计和釆用安全防护技术都无效或不完全有效的那些风险。通过使用信息,将其通知和警告使用者,以便在使用阶段釆取补救措施。

④使用信息应贯穿机械使用的全过程。该过程包括运输、交付试验运转(装配、安装和调整)、使用(设定、示教或过程转换、运转、清理、查找故障和机器维修),如果需要的话还应包括解除指令、拆卸和报废处理在内的所有过程。这些使用信息在各阶段没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联合使用。

⑤使用信息不可用于弥补设计缺陷,不能代替应该由设计来解决的安全问题,使用信息只起提醒和警告的作用,不能在实质意义上避免风险。

2)信息的使用依据

①风险的大小和危险的性质。根据风险大小信息可依次釆用安全色、安全标志、警告信号,直到警报器。

②需要信息的时间。提示操作要求的信息应釆用简洁形式,长期固定在所需的机器部位附近,显示状态的信息应与机器运行同步出现,警告超载的信息应在接近额定值吋提前发出,危险紧急状态的信息应及时,持续的时间应与危险存在的吋间一致,信号的持续应随危险状态而定。

③机器结构和操作的复杂程度。对于简单机器,一般只需提供有关标志和使用操作说明书;对于结构复杂的机器,特别是有危险性的大型设备,除了各种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外,还应配备有关负载安全的图表、运行状态信号,必要时应提供报警装置等。

④视觉颜色与信息内容。红色表示禁止和停止,是危险警报,要求立即处理;红色闪光警告操作者状况紧急,应迅速釆取行动;黄色提示注意和警告;绿色表示正常工作状态;蓝色表示需要执行的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

3)使用信息的配置位置和形式

①在机身上,可配置各种标志、信号、文字警告等。

②随机文件,如可配置操作手册、说明书等。

③其他方式,可根据需要,以适当的信息形式配置。

对重要信息(如需给出的各种警告信息),应采用标准化用语。

(6)特种设备安全对策措施

1)锅炉安全对策措施

①锅炉设计

a.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所用金属材料和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锅炉结构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使所有受热面都得到可靠的冷却;锅炉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炉墙有良好的密封性。

b.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经过鉴定合格的锅炉设计总图的标题栏上方应当标有鉴定标记。

②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a.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锅炉制造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锅炉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锅炉制造活动。

b.锅炉的维修单位,应当经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c.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锅炉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d.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③锅炉使用

a.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情况设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认真执行,确保锅炉安全使用。

b.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锅炉本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④锅炉检验

a.在用锅炉应当进行定期检验,以便及时发现锅炉在使用中潜伏的安全隐患及管理中的缺陷,进而釆取应对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b.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应当由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

c.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锅炉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只有经过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才允许继续投入使用。

d.安全阀

a)每台蒸汽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上的安全阀)。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或者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可以只裝设一个安全阀。

b)蒸汽锅炉的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人口处和出口处,都必须裝设安全阀。

c)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的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

d)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

e)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应当至少装设两个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1.4MW的应当至少装设一个安全阀。热水锅炉上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以不装设安全阀,但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f)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当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热水锅炉,当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当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时,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32mm。

g)几个安全阀如果共同装设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h)安全阀应当垂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炉(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者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或者热水的管路和阀门。

i)安全阀上应当装设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泄放管应当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和防冻措施,以保证排水畅通。

g )安全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更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者弹簧严重腐蚀、生锈,安全阀选型错误。

e.压力表

a)每台蒸汽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当在给水调节阀前、可分式省煤器出口、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再热器出入口、强制循环锅炉水循环泵出人口、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等部位装设压力表。

b)每台热水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入口、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都应当装设压力表。

c)在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上装设的压力表,其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其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d)压力表应当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锻好选用2倍。

e)压力表表盘大小应当保证司炉人员能够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f)压力表装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应当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冲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振动的影响;应当有缓冲弯管,弯管釆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压力表和弯管之间应当装有三通旋塞,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g)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更换: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有效期限;表内弹赞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指针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其他影响压力表确指示的缺陷。

f.水位表

a)每台蒸汽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蒸汽锅炉可以只装设一个直读式水位表: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0.5t/h的锅炉;电加热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b)水位表应当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 时,应当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c)水位表上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至少应比最高火界高50mm,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当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d)水位表应当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表)之间的连接管上应当装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e)水位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更换:超过检修周期;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阀件固死;出现假水位;水位表指示模糊不清。

2)压力容器安全对策措施

①压力容器设计

a.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所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压力容器的结构应当根据预期的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足够的腐蚀裕量;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b.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c.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合格,方可用于制造。

②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a.对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要求,原则上与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要求基本相同。

b.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压力容器制造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制造活动。

c.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原设计的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做详细记载。

d.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在制造单位完成罐体、安全附件及底盘的总装(落成),并经过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其他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③压力容器使用。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原则上与锅炉的使用要求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其他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压力容器类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征》。

④压力容器检验

a.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外部检查可以由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内外部检验由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或者2级的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

b.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才允许继续投入使用。

⑤压力容器的主要安全附件要求。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幵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等。其中,对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的安全要求与对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要求基本相同。此外,根据压力容器的特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b.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当装设爆破片装置,或者釆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产生碎片。

c.对易燃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往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d.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应当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髙工作压力。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适应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e.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不应低于开启压力的80%。

f.固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05倍。

g.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必须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导致减压阀无法保证可靠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和调节阀的低压侧必须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h.爆破片装置应当定期更换。对于超过最高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当立即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当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当在2〜3年内更换。

3)压力管道安全对策措施

①压力管道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枇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查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类《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和《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活动。

②压力管道制造、安装

a.压力管道元件(指连接或者裝配成压力管道系统的组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阻火器、密封件、紧固件和支吊架等)的制造、安装单位,应当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泣技术监督局许可,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具备自行安装能力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经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可以自行安装本单位使用的压力管道。

b.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③压力管道使用

a.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保证压力管道安全使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b.使用压力管道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的单位,应当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④压力管道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检验;压力管道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应当定期校验和检修。

4)起重机械安全对策措施。起重机械作业潜在的危险性是物体打击。当吊装的物体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料时,如果吊索吊具发生意外断裂、吊钩损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发生吊物坠落,除有可能直接伤人外,还会将盛装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件包装损坏,介质流散出来,造成污染,甚至会发生火灾、爆炸、腐蚀、中毒等事故。起重设备在检查、检修过程中存在着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危险性,汽车吊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着引发交通事故的潜在危险性。

①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a.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b.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c.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和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②起重机械使用的基本要求

a.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备,不得继续使用。

b.起重机运行时,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倩况外,不得靠打反车制动。应平稳挪动各操纵杆,吊运较重的物品时更要注意平稳制动。

c.即使起重机上装有起升高度限制器,也要防止过卷扬。即应时刻注意吊钩滑轮组或重物不能触及主梁或吊臂及其顶部滑轮组。

d.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运重物时,重物不得从他人头顶上通过,吊物和吊臂下严禁站人。

e.吊运重物应走指定的通道,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吊物底面应距离地面2m以上;通道上有障碍物需要跨越时,吊具或吊物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5m以上。

f.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起重机的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运行。

g.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虽然起重量并未接近额定起重量,也应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h.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一般为2〜3圈)。

i.起重机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时,要特别注意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j.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和变幅机构制动器。

k.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的专用设备除外)。

l.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地接地,司机室的地板应铺设橡胶或其他绝缘材料。

m.起重机上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机室内应备有灭火器。

n.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作业;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作业。

o.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两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p.吊装质量≥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 t,但在其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及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q.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r.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缆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s.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19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t.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吊装锚点。

u.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v.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的批准。

w.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通用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x.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指挥信号不明;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斜拉重物;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重物下站人,或重物越过人头;重物埋在地下;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容器内介质过满;安全装置失灵。

y.汽车吊装作业时,除要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和汽车吊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外,还应保证车辆的完好,不准带病运行,做到行驶安全。

(7)其他安全对策措施

1)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工作平台、防护栏杆、护栏、安全盖板等安全设施;梯子、平台和易滑倒操作通道的地面应有防滑措施;设置安全网、安全距离、安全信号和标志、安全屏护和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鞋、安全帽、防护眼镜等)是避免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重要措施。

针对特殊高处作业(指强风、高温、低温、雨天、雪天、夜间、带电、悬空)特有的危险因素,提出针对性的防护措施。高处作业应遵守“十不登高”:患有禁忌证者不登高;未经批准者不登高;未戴好安全帽、未系安全带者不登高;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攀爬脚手架、设备不登高;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体不登高;石棉、玻璃钢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高压线旁无可靠隔离安全措施不登高;酒后不登商;照明不足不登高。

2)安全色、安全标志。根据GB 2893—2001《安全色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1996《安全标志》的规定,充分利用红(禁止、危险)、黄(警告、注意)、蓝(指令、遵守)、绿(通行、安全)四种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色,正确使用安全色,使人员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及时得到提醒,以防止事故、危害的发生。

①安全标志的分类与功能。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a.禁止标志:表示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动。

b.警告标志: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

c.指令标志:表示必须遵守,用来强制或限制人们的行为。

d.提示标志:示意目标地点或方向。

②使用安全标志应遵守的原则

a.醒目清晰。一目了然,易从复杂背景中识别;符号的细节、线条之间易于区分。

b.简单易辨。由尽可能少的关键要素构成,符号与符号之间易分辨,不致混淆。

c.易懂易记。容易被人理解(即使是外国人或不识字的人),牢记不忘。

③标志应满足的要求

a.含义明确无误。标志、符号和文字警告应明确无误,不使人费解或误会;使用容易

理解的各种形象化的图形符号应优先于文字警告,文字警告应釆用使用机器所在国的语

言;确定图形符号应做理解性测试,标志必须符合公认的标准。

b.内容具体且有针对性。符号或文字警告应表示危险类别,具体且有针对性,不能笼统写“危险”两字。例如,禁火、防爆的文字警告,或简要说明防止危险的措施(如指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具体说明“严禁烟火”“小心碰撞”等。

c.标志的设置位置。机械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且与安全有关的地方,使人们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不宜设在门、窗、架或可移动的物体上。

d.标志应淸晰持久。直接印在机器上的信息标志应牢固,在机器的整个寿命期内都应保持颜色鲜明、清晰、持久。每年至少应检查一次,发现变形、破损或图形符号脱落及变色等影响效果的情况,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3)储运安全

①厂内运输安全对策措施

a.着重就铁路线路、道路与建筑物、设备、大门边缘、电力线、管道等的安全距离和安全标志、信号、人行通道(含跨线地道、天桥)、防护栏杆,以及车辆、道口、装卸方式等方而的安全设施提出对策措施。

例如,厂内铁路道口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声光报警装置、栏木、遮断信号机、护桩和标线等;装卸、搬运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釆用的专用运输和装卸器具应按其额定负荷降低20%使用;液体金属、高温货物运输时的特殊安全措施。

b.根据GB 4387—2008《工业企业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和各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提出其他对策措施。

②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对策措施

a.危险货物包装应按 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设计标志。

b.危险货物包装运输应按 GB 12463—200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执行。

c.应按GB/T 15258—2009《化学品标签编写规定》编写化学品安全标签。

d.应按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忙存通则》对化学危险物质进行妥善储存,加强管理。

e.应按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编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包括:标志、成分及理化特性、燃烧爆炸危险特性、毒性及健康危害性、急救、防护措施、包装与储运、泄漏处理与废弃八大部分。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管理及使用应遵照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的附录。

f.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例如,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氰化物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焊割作业安全。国内外不少案例表明,造船、化工等行业在焊割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较多,有的甚至引发了重大事故。因此,对焊割作业应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对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对焊工健康的损害。

①存在易燃、易爆物料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度。动火必须经批准并制订动火方案。例如,要有负责人、作业流程图、操作方案、安全措施、人员分工、监护、化验。特别是要确认易燃、易爆、有毒、窒息性物料及氧含量在规定的范围内,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②焊割作业要求。焊割作业应遵守GB 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电焊作业人员除进行特殊工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外,还应严格遵照焊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电弧焊时应釆取隔离防护,保持绝缘良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正确釆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等措施。

③焊割作业应严格遵守“十不焊”

a.无操作证,不准焊割。

b.禁火区,未经审批并办理动火手续,不准焊割。

c.不了解作业现场及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d.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情况,不准焊割。

e.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清洗置换,不准焊割。

f.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的部位及设备未釆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g.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h.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彻底清理或釆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i.作业点与外单位相邻,在未弄清对外单位或区域有无影响或明知危险而未釆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时,不准焊割。

j.作业场所及附近有与明火相抵触的工作,不准焊割。

5)防腐蚀

①大气腐蚀。在大气中,由于氧的作用、雨水的作用、腐蚀性物质的作用,裸露的设备、管线、阀、泵及其他设施会产生严重腐蚀。设备、设施、泵、螺栓、阀等锈蚀会诱发事故的发生。

因此,设备、管线、阀、泵及其设施等需要选择合适的材料及涂覆防腐涂层予以保护。

②全面腐蚀。在腐蚀介质及一定温度、压力下,会发生金属表面或大面积均匀的腐蚀,如果腐蚀速度控制在每年0.05〜0.5 mm/年或小于0.05mm/年,金属材料耐蚀等级分别为良好、优良。

对于这种腐蚀,应考虑介质、温度、压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耐腐蚀材料或在接触介质的内表面涂覆涂层或加入缓蚀剂。

③电偶腐蚀。这是容器、设备中常见的一种腐蚀,也称为“接触腐蚀”或“双金属腐蚀”。它是两种不同金属在溶液中直接接触,因其电极电位不同,从而构成腐蚀电池,使电极电位较负的金属发生溶解腐蚀。

④缝隙腐蚀。在生产装置的管道连接处、衬板、垫片等处的金属与金属、金属与非金属间及金属涂层破损时,金属与涂层间所构成的窄缝浸于电解液中,会造成缝隙腐浊。防止缝隙腐蚀的措施如下:

a.釆用合适的抗缝隙腐蚀材料。

b.釆用合理的设计方案,如尽量减少缝隙宽度(1/40 mm≤缝隙腐浊≤25/8 mm)、死角、腐蚀液(介质〕的积存,法兰配合严密,垫片要适宜等。

c.釆用电化学保护。

d.釆用缓蚀剂等。

⑤孔蚀。由于金属表面露头、错位、介质不均匀等,使其表面膜完整性遭到破坏,成为点蚀源,腐蚀介质会集中于金属表面个别小点上形成深度较大的腐蚀。防止孔浊的方法有:

a.减少溶液中腐蚀性离子浓度。

b.减少溶液中的氧化性离子,降低溶液温度。

c.釆用阴极保护。

d.采用点蚀合金。

⑥其他。金属材料在腐蚀环境中会产生沿晶界间腐蚀的晶间腐蚀,它可以在外观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完全丧失金属的强度;金属及合金在拉应力和特定介质环境的共同作用下会产生应力腐蚀破坏,其外观见不到任何变化,裂纹发展迅速,危险性更大。此外,还要注意氯离子对不锈钢的腐蚀、在高温高压下的氢腐蚀(使钢组织发生化学变化)、在交变应力作用下的疲劳腐蚀等。

建(构)筑物应严格按照GB 50046—2008《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防腐设计,并按GB 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6)釆暖、通风、照明、釆光

①根据GB 50019—2003《釆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提出釆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常规措施和特殊措施。

②根据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提出常规和特殊照明措施。

③根据GB/T 50033—2001《建筑釆光设计标准》提出采光设计要求。

必要时,根据工艺、建(构)筑物的特点和评价结果,针对存在问题,依据有关标准提出其他对策措施。

7.有害因素控制

有害因素控制对策措施的原则:优先采用无危害或危害性较小的工艺和物料,减少有害物质的泄漏和扩散;尽量釆用生产过程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装置(生产线)和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安全排放等装置,实现自动控制、遥控或隔离操作。

优先采取的对策措施:尽可能避免、减少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接触产生有害因素的设备和物料。

(1)预防中毒的对策措施

根据GB 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1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 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对物料和工艺、生产设备(装置)、控制及操作系统、有毒介质泄漏(包括事故泄漏)处理、抢险等技术措施进行优化组合,釆取综合对策措施。

1)物料和工艺。尽可能以无毒、低毒的工艺和物料代替有毒、高毒的工艺和物料,这是防毒的根本性措施。例如,应用水溶性涂料的电泳漆工艺、无铅印刷工艺、无氰电镀工艺,用甲醛脂、醇类、丙酮、醋酸乙酯、抽余油等低毒稀料取代含苯稀料,以锌钡白、钛白代替油漆颜料中的铅白,使用无汞仪表消除生产、维护、修理时的汞中毒等。

2)工艺设备(装置)。生产装置应密闭化、管道化,尽可能实现负压生产,防止有毒物质泄漏、外逸。

生产过程的机械化、程序化和自动控制,可使作业人员不接触或少接触有毒物质,防止误操作造成的中毒事故。

3)通风净化。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仍然存在有毒物质逸散且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必要的机械通风排毒、净化(排放)装置,使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有毒物质浓度限制到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值以下。机械通风排毒方法主要有全面通风换气、局部排风和局部送风三种。

对排出的有毒气体、液体、固体,应经过净化装置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

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有毒、有害物质,应经回收装置处理、回收、利用。

4)应急处理。对有毒物质泄漏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和应急防护设施。

应设置有毒物质事故安全排放装置(包括储罐)、自动检测报警装置、联锁事故拥毒装置,还应配备事故泄漏时的解毒(含冲洗、稀释、降低毒性)装置。

例如,光气(COC)生产,应实现遥控操作:当发生事故泄漏时,用遥控的喷淋管喷液氨雾解毒(COCl2+4N→CO(N+2NCl),同时联锁事故通风装置将室内含光气的废气送到喷淋塔中,用氨水、液碱喷淋并对废水用碱性物质(氢氧化钠、碳酸钠等)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无害排放。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有毒气体危害严重的单位,应有专门的气体防护机构;接触I级(极度危害)、II级(高度危害)有毒物质的车间应设急救室,并应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

根据有毒物质的性质、有毒作业的特点和防护要求,在有毒作业工作环境中应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防护用品(防毒服、手套、鞋、眼镜、过滤式防毒面具、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生氧面具等)。个体冲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

5)急性化学物中毒事故的现场急救。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可能使大批人员受到毒害,病情往往较重。因此,现场及时有效地处理与急救,对挽救患者的生命、防止并发症至关重要。

6)其他措施。在生产设备密闭和通风的基础上实现隔离(用隔离室将操作地点与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剧毒物质生产设备隔离〕和遥控操作。

配备定期和快速检测工作环境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的仪器,有条件时应安装自动检测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和超限报警的装置。配备检修时的解毒吹扫、冲洗设施。

生产、储存、处理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物的厂房和仓库,其天棚、墙壁、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加设防水、防腐等特殊保护层及专门的负压清扫装置和清洗设施。

釆取防毒教育、定期检测、定期体检、定期检查、监护作业、急性中毒及缺氧窒息抢救训练等管理措施。

根据GBZ 71—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Z 72—2002《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GBZ 74—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 75—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标准》以及有关的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提出相应对策措施,确保迅速正确地诊断和救治。

根据有关标准(石油、化工、农药、涂装作业、干电池、煤气站、铅作业、汞温度计等)的要求,应釆取其他防毒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2)预防缺氧、窒息的对策措施

1)针对缺氧危险工作环境(密闭设备:船舱、容器、锅炉、冷藏车、沉箱等;地下有限空间:地下管道、地下库室、隧道、矿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等。地上有限空间:储藏室、发酵池、垃圾站、冷库、粮仓等)发生缺氧窒息和中毒窒息(如二氧化碳、硫化氢和氰化物等有害气体窒息)的原因,应配备(作业前和作业中)氧气浓度、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仪器、报警仪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长管而具等)、通风换气设备和抢救器具(缆绳、梯子、氧气呼吸器等)。

2)按先检测、通风,后作业的原则。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大于18%和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标准要求后,在密切监护下才能实施作业;对氧气、有害气体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和场所,作业过程中应定时或连续检测(宜配设连续检测、通风、报警装置),保证安全作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以防止氧中毒。

3)对由于防爆、防氧化的需要不能通风换气的工作场所、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工作场所和已发生缺氧、窒息的工作场所,作业人员、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净气式面具。

4)有缺氧、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处设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有关缺氧、窒息的安全管理、教育、抢救等措施和设施同防毒措施部分。

(3)防尘对策措施

1)工艺和物料。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工艺,釆用无危害或危害性较小的物料,是消除、减弱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

例如,用湿法生产工艺代替干法生产工艺(如用石棉湿纺法代替干纺法、水磨代替干磨,水力清理、电液压清理代替机械清理,使用水雾电弧气刨等),用密闭风选代替机械筛分,用压力铸造、金属模铸造工艺代替砂模铸造工艺,用树脂砂工艺代替水玻璃砂工艺,用不含游离二氧化硅或含量低的物料代替含量高的物料,不使用含猛、铅等有毒物质,不使用或减少产生呼吸性粉尘(5µm 以下的粉尘)的工艺措施等。

2)限制、抑制扬尘和粉尘扩散

①釆用密闭管道输送、密闭自动(机械)称量、密闭设备加工,防止粉尘外逸。不能完全密闭的尘源,在不妨碍操作的条件下,尽可能釆用半封闭罩、隔离室等设施来隔会色,减少粉尘与工作场所空气的接触,将粉尘限制在局部范围内,以减弱粉尘的扩散。

利用条缝吹风口吹出的空气扁射流形成的空气屏幕,能将气幕两侧的空气隔离,防止有害物质由一侧向另一侧扩散。

②通过降低物料落差、适当降低溜槽倾斜度、隔绝气流、减少诱导空气量和设置空间(通道)等方法,抑制由于正压造成的扬尘。

③对亲水性、弱黏性的物料和粉尘,应尽量釆用增湿、喷努、喷蒸汽等措施,可有效地抑制物料在裝卸、运转、破碎、筛分、混合和清扫等过程中粉尘的产生和扩散。厂房唢雾有助于室内漂尘的凝聚、降落。

对冶金、建材、矿山、机械、粮食、轻工等行业的振动筛、破碎机、皮带输送机转运点、矿山坑道、毛皮加工等开放性尘源,均可用高压静电抑尘装近,有效地抑制金、钨、铜、铀等金属粉尘和煤、焦炭、粮食、毛皮等非金属粉尘以及电焊烟尘、爆破烟尘等的扩散。

④为消除二次尘源、防止二次扬尘,应在设计中合理布置,尽量减少积尘平面。地面、墙壁应平整光滑,墙角呈圆角,便于清扫;使用负压清扫装置,来清除逸散、沉积在地面、墙壁、构件和设备上的粉尘;对黑等污染大的粉尘作业及大量散发沉积粉尘的工作场所,则应釆用防水地面、墙壁、顶棚、构件和水冲洗的方法,清理积尘。严禁用吹扫方式清扫积尘。

⑤对污染大的粉状辅料(如橡胶行业的炭黑粉),宜用小袋包装运输。连同包装一并加料和加工,限制粉尘扩散。

3)通风除尘。建筑设计时要考虑工艺特点和除尘的需要,利用风压、热压差,合理组织气流(如进排风口、天窗、挡风板的设置等),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来改善作业环境。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全面或局部机械通风。

①全面机械通风。对整个厂房进行通风、换气,把清洁的新鲜空气不断地送入车间,将车间空气中的粉尘浓度稀释并将污染的空气排到室外,使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达到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以下。全面机械通风一般多用于存在开放性、移动性尘源的工作场所。

②局部机械通风。对厂房内某些局部部位进行通风、换气,使局部作业环境条件得到改善。局部机械通风包括局部送风和局部排风。

a.一般应使清洁、新鲜的空气先经过工作地带,再流向有害物质产生部位,最后通过排风口排出。含有害物质的气流不应通过作业人员的呼吸带。

b.局部通风、除尘系统的吸尘罩(型式、罩口风速、控制风速〉、风管(形状尺寸、材料、布置、风速和阻力平衡)、除尘器(类型、适用范围、除尘效率、分级除尘效率、处理风量、漏风率、阻力、运行温度及条件、占用空间和经济性等)、风机(类型、风量、风压、效率、温度、特性曲线、输送有害气体性质、噪声)的设计和选用,应科学、经济、合理,使工作环境空气中粉尘浓度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c.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应根据工艺条件、粉尘性质、利用价值及粉尘量,采用就地回收(直接卸到料仓、皮带运输机、溜槽等生产设备内)、集中回收(用气力输送集中到料罐内)、湿法处理(在灰斗、专用容器内加水搅拌,或排入水封形成泥浆,再运输、输送到指定地点)等方式,将粉尘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并防止二次扬尘。

d.由于工艺、技术上的原因,通风和除尘设施无法达到卫生标准要求的有尘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工作服、头盔、呼吸器、眼镜等个体防护用品。

(4)噪声控制措施

根据LD 80—1995《噪声作业分级》、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釆用低噪声工艺及设备,合理平面布置,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综合技术措施,控制噪声危害。

1)工艺设计与设备选择

①减少冲击性工艺和高压气体排空的工艺。尽可能以焊代铆、以液压代冲压、以液动代气动,物料运输中避免大落差翻落和直接撞击。

②选用低噪声设备。釆用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使用哑音材料降低撞缶噪声;控制管道内的介质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变、选用低噪声阀门;强烈振动的设备、管道与基础、支架、建筑物及其他设备之间釆用柔性连接或支撑等。

③采用机械化操作(包括进、出料机械化)和自动化的设备工艺,实现远离的监视操作。

2)噪声源的平面布置

①主要强噪声源应相对集中(厂区、车间内),宜低位布置,充分利用地形隔挡噪声。

②主要噪声源(包括交通干线)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的辅助车间、仓库、料场、堆场、绿化带及高大建(构)筑物,用以隔挡对噪声敏感区、低噪声区的影响。

必要时,与噪声敏感区、低噪声区之间需保持防护间距,设置隔声屏障。

③隔声、消声、吸声和隔振降噪。釆取上述措施后,噪声级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釆取隔声、消声、吸声、隔振降噪等综合控制技术措施,尽可能使工作场所的噪声危害指数达到LD 80—1995《噪声作业分级》规定的0级,且各类地点噪声A声级不得超过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噪声限制值。

a.隔声。釆用带阻尼层、吸声层的隔声罩对噪声源设备进行隔声处理。随结构形式的不同,其A声级降噪量(dB)可达到15〜40 dB。

不宜对噪声源作隔声处理,且允许操作人员不经常停留在设备附近时,应设置操作、监视、休息用的隔声间(室)。强噪声源比较分散的大车间,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的隔墙,将车间分成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

b.消声。对空气动力机械(风机、压缩机、燃汽轮机、内燃机等)辐射的空气动力性噪声,应釆用消声器进行消声处理;当噪声呈中高频宽带特性时,可选用阻性型消声器;当噪声呈明显低中频脉动特性时,可选用扩展室型消声器;当噪声呈低中频特性时,可选用共振性消声器;消声器的消声量一般不宜超过50 dB。

c.吸声。对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车间厂房,应采収吸声降噪处理;根据所需的吸声除噪量,确定吸声材料、吸声体的类型、结构、数量和安装方式。

d.隔振降噪。对产生较强振动和冲击,从而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机器设备,应釆取隔振措施;根据所需的振动传动比(或隔振效率)确定隔振元件的荷载、型号、大小和数量。常用的隔振元件(隔振垫层和隔振器)有橡胶、软木、玻璃纤维隔振垫和金属弹簧、空气弹簧、压缩型橡胶隔振器等。

e.个体防护。釆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工作场所的噪声级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则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和减少接触噪声时间。

对流动临时性噪声源和不宜釆取噪声控制措施的工作场所,主要依靠个体防护用品(耳塞、耳罩等)防护。

(5)振动控制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的工艺和设备、减振、个体防护等方面的对策措施。

1)工艺和设备。从工艺和技术上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是预防振动危害最根本的措施。如用油压机或水压机代替气(汽)锤、用水爆清砂或电液清砂代替风铲清砂、以电焊代替铆接等。

选用动平衡性能好、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在设备上设置动平衡装置,安装减振支架、减振手柄、减振垫层、阻尼层;减轻手持振动工具的重量等。

2)基础。提高基础重量、刚度、面积,使基础固有频率避开振源频率,错开30%以上,防止发生共振。

基础隔振是将振动设备的基础与基础支撑之间用减振材料(橡胶、软木、泡沫乳胶、矿渣棉等)、减振器(金属弹簧、橡胶减振器和减振垫等)隔离,减少振源的振动输出;在振源设备周围地层中设置隔振沟、板桩墙等隔振层,切断振波向外传播的途径。

3)个体防护。穿戴防振手套、防振鞋等个体防护用品,降低振动危害程度。

(6)其他有害因素控制措施

1)防辐射(电离辐射)对策措施。根据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趣本标准》、GB 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928—1989《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GB 11929—1989《高水平放射性废液贮存厂房设计规定》、GB 11930—1989《操作开放型放射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等,按辐射源的特征(α粒子、β粒子、γ射线、Χ射线、中子等,密闭型、开放型)和毒性(极毒、高毒、中毒、低毒)、工作场所的级别(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和控制区再细分的区、级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的级别),为防止非随机效应的发生和将随机效应的发生率降到可以接受的水平,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屏蔽、防护距离和缩短照射时间),采取对策措施,使各区域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个人剂址限制值。

①外照射源应根据需要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永久性或临时性屏蔽(屏蔽室、屏蔽墙、屏蔽装置)。屏蔽的选材、厚度、结构和布置方式应满足防护、运行、操作、检修、散热和去污的要求。

②设置与设备电气控制回路联锁的辐射防护门,并釆取迷宫设计。设置监测、预警、报警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高能X射线照射室内应设紧急事故开关。

③在可能发生空气污染的区域(如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箱、手套箱、通风柜等),必须设有全面或局部的送、排风装置,其换气次数、负压大小和气流组织应能防止污染的回流和扩散。

④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根据需要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放射性服、手套、眼面护品和呼吸防护用品),佩戴相应的个人剂量计。

⑤在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入口处,一般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和污染检测装置。

⑥应有完善的监测系统和特殊需要的卫生设施(污染洗涤、冲洗设施和消洗急救室等,

⑦根据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要求,对有辐射照射危害的工作场所的选址、防护、监测(个体、区域、工艺和事故的监测)、运输、管理等方面提出应釆取的其他措施。

⑧核电厂的核岛区和其他控制的防护措施,按GB/T 13284.1—208《核电厂安全系统第1部分:设计准则》《核电厂安全系统准则》、GB 6249—1986《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以及由国家核安全局依据专业标准和规范提出。

2)防非电离辐射对策措施

①防紫外线措施。电焊等作业、灯具和炽热物体(达到1200℃以上)发射的紫外线,主要通过防护屏蔽(滤紫外线罩、挡板等)和个人防护用品(防紫外线面罩、眼镜、手套和工作服等)防护。目前,我国尚无紫外线防护卫生标准,建议釆用美国卫生标准(连续7 h接触不超过0.5mW/cm²,连续24h接触不超过0.1mW/cm²。

②防红外线(热辐射)措施。主要是尽可能釆用机械化、遥控作业、避开热源;其次,应釆用隔热保温层、反射性屏蔽(铝箔制品、铝挡板等)吸收性屏蔽(通过对流、通风、水冷等方式冷却的屏蔽)和穿戴隔热服、防红外线眼镜、面具等个体防护用品。

3)防激光辐射措施。为防止激光对眼晴、皮肤的灼伤和对身体的伤害,达到GB 10435—19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规定的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激光照射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应釆取下列措施:

①优先釆用视频监控、安全观察孔监视的隔离操作;观察孔的玻璃应有足够的衰减指数,必要时还应设置遮光屏罩。

②作业场所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工作台,应釆用暗色不反光材料和毛玻璃;工作场所的环境色应与激光色谱错开(如红宝石激光操作室的环境色可取浅绿色)。

③整体光束通路应完全隔离,必要时设置密闭式防护罩;当激光功率能伤害皮肤和身体时,应在光束通路影响区设置保护栏杆,栏杆门应与电源、电容器放电电路联锁。

④设局部通风装置,排除激光束与靶物相互作用时产生的有害气体。

⑤激光装置宜与所需高压电源分室布置;针对大功率激光装置可能产生的噪声和有害物质,釆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⑥穿戴有边罩的激光防护镜和白色防护服。

4)防电磁辐射对策措施。根据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9175—19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10436—19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7—19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按辐射源的频率(波长)和功率分别或组合采取对策措施。

根据标准规定的限量值(操作位平场功率密度)和防护限值(任意连续6mim全身比吸收率)提出对策措施:

①用金属板(网)制作接地或不接地的屏蔽(板、罩、室)近距离屏蔽辅射源,将电磁场限制在限定范围内,防止辐射能量对作业人员和其他仪器、设备的影响,是防护电磁辐射的主要方式;用屏蔽(板、罩、室)来屏蔽其他仪器、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是根据需要釆取的防护工作。

②敷设吸收材料层,吸收辐射能量。通常釆用屏蔽—吸收组合方式,提高防护性能。

③使用滤波器防止电磁辐射通过贯穿屏蔽的线路传播和泄漏。

④增大辐射源与人体的距离。

⑤辐射源的屏蔽室(罩)门应与辖射源电源联锁,防止误打开门时人员受到伤害。

⑥当釆取的防护措施不能达到规定的限值或需要不停机检修时,必须穿戴防微波服(眼镜、面具)等个体防护用品。

5)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根据GB/T 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GB 50126—200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LD 82—1995《高温作业分级检测规程》,按各区对限制高温作业级别的规定釆取措施。

①尽可能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等隔热操作方式,设置热源隔热屏蔽,如热源隔热保温层、水幕、隔热操作室(间)、各类隔热屏蔽装置。

②通过合理组织自然通风气流,设置全面、局部送风装置或空调降低工作环境的温度。供应清凉饮料。

③依据GB/T 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限制持续接触热时间。

④使用隔热服(面罩)等个体防护用品。尤其是特殊高温作业人员,应使用适当的防

护用品,如防热服装(头罩、面罩、衣裤和鞋袜等)以及特殊防护眼镜等。

⑤注意补充营养及合理的膳食制度,供应降温饮料,口渴饮水,少量多次为宜。

6)低温作业、冷水作业防护措施。根据GB/T 14440—1993《低温作业分级》、GB/T14439—1993《冷水作业分级》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①实现自动化、机械化作业,避免或减少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控制低温作业,冷水作业时间。

②穿戴防寒服(手套、鞋)等个体防护用品。

③设置采暖操作室、休息室、待工室等。

④冷库等低温封闭场所,应设置通信、报警装置,防止误将人员关锁。

8.其他对策措施

(1)体力劳动

1)为消除超重搬运和限制重体力劳动(如消除Ⅳ级体力劳动强度),应釆取降低体力劳动强度的机械化、自动化作业措施。

2)根据成年男、女单次搬运质量、全日搬运质量的限制提出的对策措施。

3)针对女职工体力劳动强度、体力负重量的限制提出对策措施。

(2)定员编制、工时制度、劳动组织(包括安全卫生机构的设置)

1)定员编制应满足国家现行工时制的要求。

2)定员编制还应满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包括禁忌劳动范围)和有关限制接触有害因素时间(如有毒作业、高处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冷水作业和全身强振动作业等)、监护作业的要求,以及其他安全的需要,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3)根据工艺、工艺设备、作业条件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在设计中对劳动组织(作业岗位设置、岗位人员配备和文化技能要求、劳动定额、工时和作业班制、指挥管理系统等)提出具体安排。

4)劳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提出工时安排方面的对策措施。

(3)工厂辅助用室的设置

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按职工人数、设计计算人数设置生产卫生用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和医疗卫生、急救设施。根据工作场所的卫生特征等级,确定生产卫生用室。第3幸风险控制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应设置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如妇女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

(4)女职工劳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提出女职工“四期”保护等特殊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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