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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培训:“一规程四细则”关于建井施工设备规定

[日期:2023-05-12]   来源:云南技能培训网  作者:云南技能培训网   阅读:2175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 必须采 取保护措施。

2.严禁干钻扩孔。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3.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九条,使用伞钻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2.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3.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条,使用抓岩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 1 次。

2.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二条,使用挖掘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2.2 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3.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三条,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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